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jīng)]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nèi)容
文/郭耀冬
天有不測風云,人有旦夕禍福。王二順做夢也沒想到會被兒媳張麗訴至法院,并在法庭上與第三方據(jù)理力爭。經(jīng)過激烈交鋒,雖然最后贏得了官司,但深刻的教訓讓他明白,與他人簽訂合約時一定要弄清條款,真正理解其含義,日后才能避免麻煩。
兩車相撞(圖文無關)。(圖 / VCG)
公公事故,兒媳索賠
2023 年 9 月 30 日 8 時許,天氣晴朗,風和日麗,河南省西華縣逍遙鎮(zhèn)的王二順吃過早飯,就急著開車去縣城。令他萬萬沒想到的是,因前方有車輛停放,其在倒車時不慎與停放在路邊張麗的車輛相撞,造成雙方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后經(jīng)西華縣公安交通管理警察大隊認定,王二順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張麗在該事故中無責任。受損車輛車主張麗因王二順所駕駛的車輛在興盛保險公司投保有機動車強制責任保險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而向興盛保險公司理賠損失。
可興盛保險公司在了解了事故過程及雙方關系后,卻作出了拒絕理賠的決定。
保險公司為什么要拒絕理賠呢?原來興盛保險公司在走訪調(diào)查該起交通事故時,了解到王二順與張麗為公公與兒媳的關系,該交通事故是在家庭成員之間發(fā)生的,屬于“一家人”撞到“一家人”的事故,不是與“第三者”的交通事故,因此興盛保險公司認為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不能理賠。那么,興盛保險公司承保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到底該不該理賠呢?保險公司拒賠理由是否有法律依據(jù)呢?
事故發(fā)生以后,王二順、張麗與興盛保險公司多次協(xié)商無果,張麗于今年2月1日向河南省西華縣人民法院(以下簡稱西華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被告王二順、興盛保險公司賠償原告財產(chǎn)損失26735元,并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針對原告張麗的訴訟主張,被告興盛保險公司辯稱:一、豫 PK×××W 車輛駕駛員王二順與豫 PP×××K 車主張麗系家庭成員關系,根據(jù)保險合同約定:家庭成員互不為“第三者”。原告訴請的車輛損失不屬于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范圍,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原告車輛損失不應該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二、涉案車輛投保時被告興盛保險公司對免責條款的內(nèi)容進行了加粗、加黑的明確提示,且經(jīng)過投保人簽字確認,相關免責條款真實有效,具有法律效力,被告興盛保險公司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庭審質(zhì)證時,原告張麗提交了評估報告、維修清單、發(fā)票及交通事故認定書等證據(jù),被告興盛保險公司對事故及車輛維修事實予以認可,但對維修數(shù)額提出了金額過高的異議;原告張麗對被告興盛保險公司提交的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免責事項說明書和公證書提出異議為:被告興盛保險公司作為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減輕其責任的條款并對條款內(nèi)容作出明確說明,但被告興盛保險公司證據(jù)達不到其證明目的,該條款內(nèi)容應屬無效。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王二順駕駛的豫 PK×××W 號牌小型普通客車在被告興盛保險公司投保有機動車強制責任保險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豫 PK×××W 車輛有合法的行駛證,被告王二順有合法有效駕駛證。
法院委托機動車鑒定評估公司對豫PP×××K 號牌小型普通客車車輛損失進行鑒定評估,車輛損失為 22885 元,評估費花費 3000 元。
《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第二十四條約定,下列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駕駛人及其家庭成員所有、承租、使用、管理、運輸或代管的財產(chǎn)損失以及本車上財產(chǎn)的損失。家庭成員包括被保險人的直系血親和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其他親屬。
格式條款提供方未盡法定義務
西華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原告張麗車輛與被告王二順駕駛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經(jīng)西華縣公安交通管理警察大隊認定,被告王二順對本次事故的發(fā)生承擔全部責任,原告張麗無責任。因被告王二順駕駛車輛在被告興盛保險公司投保有機動車強制責任保險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故原告張麗車輛損失,應首先由被告興盛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責任保險限額內(nèi)賠償,超過機動車強制責任保險部分,由被告興盛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nèi)予以賠償。
雖然投保人與被告興盛保險公司的保險合同約定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的財產(chǎn)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規(guī)定,被告興盛保險公司作為提供免責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并對條款內(nèi)容予以說明,被告興盛保險公司不能證明盡到了提示及說明義務,故原告的異議成立,法院予以認定,該免責格式條款內(nèi)容無效。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對原告張麗的合理損失,法院確認為:1. 車輛損失費,22413 元;2. 電瓶費,計款 850 元;3. 評估 費,計款 3000 元。對原告張麗要求被告興盛保險公司賠償損失的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二審辨法析理,維持原判
一審宣判后,被告興盛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于 3 月 5 日向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要求撤銷一審判決,并依法改判。
被告興盛保險公司上訴稱:肇事車輛豫 PP×××K 號牌車,根據(jù)《中國保險行業(yè)協(xié)會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示范條款》第二十四條中關于責任免責規(guī)定:涉及家庭成員關系,屬于免責情形。上訴人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決,查明事實依法改判。
二審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興盛保險公司雖然在涉案《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文本中以黑體字提示了免責條款,但僅是盡到了提醒投保人注意義務,根據(jù)本案事實、證據(jù),不能認定興盛保險公司已經(jīng)履行了就免責條款的概念、內(nèi)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釋, 以使投保人明了該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后果的明確說明義務,所以該免責格式條款內(nèi)容無效。
今年 4 月,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本案二審判決結果: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警示】
本案從表面看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案件,但因被告保險公司提供的保險合同格式條款中約定了免責條款,該條款是否應該在本案適用成為本案裁判的關鍵,被告保險公司作為提供免責格式條款的一方,其未能舉證證明其履行了提示、說明義務,故該免責格式條款歸于無效,對投保人不產(chǎn)生約束力。
法官提醒,作為格式條款合同提供方的法人、非法人組織及自然人,為了簡化締約程序,降低交易成本,在使用格式條款合同過程中,要切實履行提供格式條款方應履行的提示、說明義務,并保存其已經(jīng)盡到提示及說明義務的相關證據(jù)材料,避免卷入類似訴訟帶來不利后果。
(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文章來源:《法制與新聞》雜志2024年8月上期
編輯:李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