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浙0203民催4號之一
本院于2024年4月16日立案受理申請人慈溪市鼎鑫機械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請,對其遺失持有的銀行承兌匯票依法辦理了公示催告手續(xù),公示催告期間無人申報權(quán)利。本院于2024年8月16日判決:宣告號碼31000051 27997561、金額89 847.78元、出票人寧波市龍嘉摩托車有限公司、收款人慈溪市宏葉廚房用具廠、付款行浦發(fā)銀行寧波分行營業(yè)部、出票日期2024年1月30日、匯票到期日2024年7月29日的銀行承兌匯票無效;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該申請人有權(quán)向支付人請求支付。
浙江省寧波市海曙區(qū)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4年0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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