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新2328破1號 2024年8月14日,本院作出(2024)新2328破1號民事裁定書,受理木壘縣金磊水泥制造有限責任公司破產清算一案,并指定北京盈科(烏魯木齊)律師事務所擔任管理人。2024年9月13日,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稱管理人經調查以及申請木壘縣人民法院進行網絡查控,債務人木壘縣金磊水泥制造有限責任公司名下無任何可供清算的財產,請求本院終結木壘縣金磊水泥制造有限責任公司破產程序。本院認為,債務人木壘縣金磊水泥制造有限責任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依法應當終結木壘縣金磊水泥制造有限責任公司破產程序,管理人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第四十三條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終結木壘縣金磊水泥制造有限責任公司破產程序。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木壘哈薩克自治縣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4年10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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