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浙0304破39號 溫州冠領眼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巫啟發(fā):本院于2024年9月4日裁定受理你公司破產清算一案,現(xiàn)已指定永嘉海天會計師事務所(管理人聯(lián)系人員:金輝、徐程,聯(lián)系號碼:13706695187,13566111313。地址:浙江省永嘉縣甌北街道羅浮大街148號)為管理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的相關規(guī)定,你應當積極配合管理人工作,并將占有和管理的公司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于收到本通知書之日起十日內移交給管理人。溫州冠領眼鏡有限公司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于2024年10月22日下午14時30分在溫州市甌海區(qū)人民法院第六審判庭召開,請準時參加。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現(xiàn)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一、自本院接受破產清算申請之日起停止清償債務,已經清償?shù)臒o效。二、任何人不得隱匿、私分、哄搶、轉移或無償轉讓企業(yè)財產;不得非正常壓價出售財產;不得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不得對未到期債務提前清償;不得放棄債權;不得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的債務。三、自人民法院接受破產申請之日起至破產程序終結之日,債務人的有關人員承擔下列義務:(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2)根據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進行工作,并如實回答詢問;(3)列席債權人會議并如實回答債權人的詢問;(4)未經人民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業(yè)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四、管理人接管破產企業(yè)時,必須答復管理人關于財產及業(yè)務的詢問。五、違反本通知的,將承擔法律責任。
浙江省溫州市甌海區(qū)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4年10月17日
本公告從法治網、法治號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