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24年4月28日受理了申請人日照宇光車輛配件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請,已依法予以公告,公示催告期間無人申報權利。根據(jù)申請人的申請,本院于2024年10月28日作出(2024)魯0705民催1號民事判決,宣告號碼為31300052 32763911的銀行承兌匯票無效。自判決公告發(fā)出之日起,該申請人對上述款項有權請求支付。
山東省濰坊市奎文區(qū)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4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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