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zhí)?身份證號碼:150825XXXXXXXX022X,張智家屬):張智在喪失待遇領取資格后,家屬張?zhí)颐邦I張智機關事業(yè)單位社保待遇53875.10元,經(jīng)張智原單位和市社保中心多次告知你退還,你拒不退還,也未向我中心進行陳述申辯,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責令退回決定書》(巴社保責字〔2025〕1號),責令你限期退還違規(guī)領取社保基金。公告期限為30日,公告期滿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決定,可在公告期滿后60內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決定,我中心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巴彥淖爾市社會保險事業(yè)服務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