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出讓方:梁國鈺(身份證號:640382199006015213)與乙方受讓方:馮衛(wèi)珍(身份證號:642103197004085222)于2025年6月7日簽訂《債權轉讓協(xié)議》,2012年2月26日,乙方(賬號1428540100015)將19萬元轉給甲方(1503699500015),乙方通過甲方賬戶將19萬元和1萬元現(xiàn)金出借給張桂梅并以甲方的名義將張桂梅、楊蕾和寧夏華冠皓宇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訴至銀川市興慶區(qū)人民法院,作出(2023)寧0104民初5627號民事判決書,后經(jīng)執(zhí)行異議之訴,又做出(2024)寧0104民初17306號民事判決書,經(jīng)甲乙雙方協(xié)商達成如下事項,以茲雙方共同信守:
一、甲方將銀川市興慶區(qū)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寧0104民初5627號及(2024)寧0104民初17306號民事判決書所確定的債權全部轉讓給乙方;由乙方向張桂梅、楊蕾和寧夏華冠皓宇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主張該判決中所確定的所有權利;甲方不得再向張桂梅和寧夏華冠皓宇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主張任何債權。
二、甲方將銀川市興慶區(qū)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寧0104民初5627號及(2024)寧0104民初17306號民事判決書確定的債權轉讓后,甲乙雙方的債權債務全部抵消。
三、甲方在轉讓該債權時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并具有處分的權利,其轉讓的債權系合法、有效的債權。
四、乙方承諾有權受讓本協(xié)議下的債權并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現(xiàn)以登電子公告的方式將上述債權轉讓事實告知,即日起張桂梅、楊蕾和寧夏華冠皓宇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履行上述債務。
甲方出讓方:梁國鈺
乙方受讓方:馮衛(wèi)珍
日期:2025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