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寧0104民初11959號
丹江口市弘泰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內蒙古分公司、丹江口市弘泰建筑勞務有限公司:
原告銀川市興慶區(qū)唐銀建筑器材租賃部與被告丹江口市弘泰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內蒙古分公司、丹江口市弘泰建筑勞務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原告銀川市興慶區(qū)唐銀建筑器材租賃部向本院提出的訴訟請求為: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的貸款110056.87元,及自2024年5月17日暫計算至2024年11月1日止的違約金56459.16元,并按照日千分之三標準連續(xù)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合計166516.03元);2.請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保全費、保函費。因你們下落不明,本院無法向你們直接送達起訴狀副本、開庭傳票、舉證通知書、應訴通知書、普通程序獨任審理通知書,現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及舉證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30日內。本院定于舉證期滿后的第三日09時20分(遇休假日順延)在本院西二樓四號法庭公開開庭審理此案。如逾期答辯和舉證的,視為放棄答辯和舉證,本案將依法缺席審理。
銀川市興慶區(qū)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