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俊卿、姜華飛:原告劉淑云訴你二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現(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權利義務通知書、訴訟風險提醒書、廉政監(jiān)督卡、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簡易轉普通程序民事裁定書。劉淑云的訴訟請求為:一、要求被告陳俊卿償還借款本金58000元(伍萬捌仟元整),另外支付借款利息五年的,年利率為1.2%,共計利息金額34800元,本金加利息總金額為92800元,共計金額92800元借款人陳俊卿全權承擔并給付;二、被告姜華飛作為擔保人在擔保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三、本案訴訟費等費用均由二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被告陳俊卿由于承攬工程于2015年5月28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后于2019年7月27日借款8000元,再于2019年11月12日借款5000元,共計三次借款,被告姜華飛作為借款擔保人,以房屋認購協(xié)議書一份,小車機動車登記證一本作為擔保,原告近三年向二被告追討,二被告均不還錢,電話不接,上家無人,微信拉黑,為此原告特訴至法院。自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期限與舉證期限均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15日內,并定于舉證期限屆滿后第3日上午9時00分(遇節(jié)假日順延)在雙鴨山市尖山區(qū)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公開開庭進行審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將依法缺席審判。
黑龍江省雙鴨山市尖山區(qū)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