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奇、南京銳镕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張東風與被告李奇、南京銳镕建筑勞務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償還欠款本金110000元;2、判令被告全部訴訟費、律師費)舉證通知書、應訴通知書及開庭傳票。自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次日起15日內,舉證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次日起15日內。定于舉證期滿后第二日上午9時30分(遇法定休假日順延)在本院江浦人民法庭第一法庭開庭審理,逾期本院將依法判決。
江蘇省南京市浦口區(qū)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