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秀芝:本院受理(2025)黑038民初380號原告虎林市鑫金山河農(nóng)機(jī)銷售有限公司訴被告王秀芝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dá)起訴狀副本、應(yīng)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等。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30日即視為送達(dá)。提出答辯期和舉證的期間均為公告期滿后15日,并定于舉證期滿后第3日(遇法定假日順延)上午8時(shí)30分在虎林市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
黑龍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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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刊登在2025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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