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粵1882民初1232號
張艷群:原告黃志豪訴被告張艷群委托合同糾紛一案,因你下落不明,而無法直接送達起訴文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原告的起訴狀副本、原告舉證材料副本、本院的舉證通知書、應訴通知書及廉政監(jiān)督卡與執(zhí)行“三個規(guī)定”提示告知書。原告訴訟請求:1.請依法判令張艷群退還黃志豪報考二級建造師學費共肆千捌百元整,合計:4800元。2.令被告承擔本案一切訴訟費用。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你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在連州市人民法院審判樓第三審判庭公開審理本案。逾期本院依法將作出缺席判決。
特此公告。
廣東省連州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