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蘇8601行初791號楊洪朋:本院受理原告程玉環(huán)訴被告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徐州市泉山區(qū)人民政府、第三人楊洪朋行政處罰及行政復議一案,因用直接送達等方式無法送達,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參加訴訟通知書、權利義務告知書、舉證通知書、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起訴狀副本、答辯狀副本、傳票。原告訴訟請求為:1.判決撤銷被告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作出的泉公(新)不罰決字(2024)908號《不子行政處罰決定書》及被告徐州市泉山區(qū)人民政府作出的(2025)徐泉行復第21號《行政復議決定書》;2.責令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對第三人楊洪朋毆打原告致傷的行為重新作出行政處罰決定;3.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滿30日即視為送達,定于公告期滿后的2025年8月6日9:30在徐州鐵路運輸法院第一法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
徐州鐵路運輸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