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zhí)熘?、張世飛:本院受理原告寧夏旭瑞商貿(mào)有限公司與被告張?zhí)熘?、張世飛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原告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張?zhí)熘⒓磧斶€原告借款本金45000元,并支付截止2025年7月30日的違約金15374.8元(70000元x3.1%-365天x646天X4倍=15374.8元),并支付至實際清償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張世飛對被告張?zhí)熘纳鲜鋈總鶆?wù)承擔(dān)連帶清償任務(wù)3.本案的訴訟費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擔(dān);因你們下落不明,無法直接送達(dá),現(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dá)民事起訴狀副本、應(yīng)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權(quán)利義務(wù)告知書、普通程序獨任審理通知書、廉政監(jiān)督卡、開庭傳票、民事裁定書。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30日即視為送達(dá)。提出答辯狀的期限及舉證期限均為公告送達(dá)期滿后的15日內(nèi),并定于期滿后的第3日上午9時00分(遇法定休假日順延)在本院東三樓二號法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判決。
承辦人:包慧杰
銀川市興慶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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