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宏獻:本院受理原告辰弘(寧夏)商貿(mào)有限公司與被告丁宏獻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原告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貨款43480.8元;2.本案訴訟費等原告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均由被告承擔;因你下落不明,無法直接送達,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民事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權利義務告知書、普通程序獨任審理通知書、廉政監(jiān)督卡、開庭傳票、民事裁定書。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及舉證期限均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15日內(nèi),并定于期滿后的第3日上午9時00分(遇法定休假日順延)在本院東三樓二號法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判決。
承辦人:包慧杰
銀川市興慶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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