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寧0104民初30420號
肖麗:本院受理的原告顏春與被告肖麗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原告的訴請為:1.請求判令被告償還原告借款6000元,利息2547.96元(利息按照6000x0.0385 365x4026天=2547.96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因你下落不明無法直接送達,現(xiàn)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民事裁定書、普通程序獨任審理通知書及開庭傳票。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和舉證期限均為公告送達期滿后15日內(nèi),并定于舉證期滿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順延)14時30分在本院東三樓一號法庭公開開庭審理此案,逾期本院將依法缺席裁判。
主審法官:馮雙德 聯(lián)系電話:09515170027
銀川市興慶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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