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飛:本院受理原告趙玲鈺與被告陳飛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原告訴訟請求:1.原告趙玲鈺要求被告陳飛償還剩余借款本金4000元;2.本案訴訟費、保全費、公告費等全部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因你下落不明,無法直接送達,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民事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權利義務告知書、普通程序獨任審理通知書、廉政監(jiān)督卡、開庭傳票、民事裁定書。自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及舉證期限均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15日內,并定于期滿后的第3日上午9時00分(遇法定休假日順延)在本院東三樓二號法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判決。
承辦人:包慧杰
銀川市興慶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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