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博:本院受理原告寧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王文博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yīng)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當事人須知、訴訟權(quán)利義務(wù)告知書、訴訟風險提醒書、廉政監(jiān)督卡、“三個規(guī)定”告知書、裁判文書上網(wǎng)告知書、民事裁定書、普通程序獨任審理告知書及開庭傳票。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與被告簽訂《授信額度合同》項下的全部《個人消費貸款借款合同》立即到期;2.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償還借款本金66473.07元、利息1741.8元、罰息431.25元、復息32.78元,以上暫合計 68678.9元(利息、罰息、復息暫計算至2025年3月12日),利息、罰息、復息請求按雙方合同約定的利率標準支付至欠款實際清償之日止;3.本案訴訟費、保全費、公告費等由被告承擔。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 15 日內(nèi)。并定于舉證期滿后第3日下午14時00分(遇法定休假日順延)在本院民事審判第十八法庭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
金鳳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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