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美麗:本院受理原告南通新詞置業(yè)有限公司與被告劉美麗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一案,因無法直接向你送達,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之規(guī)定,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25)蘇0685民初10267號起訴狀副本、證據(jù)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等訴訟文書各一份。原告的訴訟請求:1、依法解除原告與被告簽訂的編號為2021030259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房屋位于江蘇省海安市李堡鎮(zhèn)鎮(zhèn)南路李堡錦盛花苑8幢607室),并判令被告協(xié)助原告辦理該合同的備案登記注銷手續(xù)。2、依法判令被告按照總房款的15%承擔違約金93706.2元。3、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分別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和30日內,并定于2025年12月30日上午9時在本院第九審判庭開庭審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將依法缺席判決。
江蘇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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