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立軍:原告孫建華訴被告吳立軍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F(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5)遼0211民初8633號民事判決,判決如下:一、被告吳立軍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孫建華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自2021年7月16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7%計算)。二、駁回原告孫建華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0元、公告費400元,合計450元(原告已預付),由被告吳立軍負擔。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來本院領取民事判決書,逾期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訴,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大連市甘井子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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