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國軍(公民身份號碼512301197012195738):本院受理原告涪陵區(qū)騰駿汽車維修有限公司與被告江國軍(住重慶市涪陵區(qū)雙寶路19號)修理合同糾紛一案,已依法審理終結。因你下落不明,無法直接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規(guī)定,現向你公告送達(2025)渝0102民初1139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被告江國軍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涪陵區(qū)騰駿汽車維修有限公司維修費1.5萬元,支付從2022年9月1日起按年利率7%計算至付清之日止的資金占用損失。二、駁回原告涪陵區(qū)騰駿汽車維修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75元,由被告江國軍負擔。自發(fā)出本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訴的,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重慶市涪陵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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