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安寧:本院受理原告南通寧河工程機械有限公司與被告侯安寧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F(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5)蘇0681民初1029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主文: 一、被告侯安寧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南通寧河工程機械有限公司價款7000元,并以該款為基數(shù),賠償自2023年12月5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的利息損失。二、駁回原告南通寧河工程機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0元,公告費440元,合計490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侯安寧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應按照本院提供的上訴案件訴訟費用交納通知書確定的銀行賬號,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nèi)來本院領取民事判決書,逾期視為送達。
江蘇省啟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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