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姍姍(120105198410232164):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訴你信用卡糾紛一案,原告要求你支付信用卡本金、利息等費用,因通過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裁判文書上網(wǎng)公布告知書,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舉證的期限為公告期屆滿之日起15日內(nèi)。并定于提出答辯狀、舉證期限屆滿后第1日上午9時00分(遇法定休假日順延)在本院立案庭505法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
天津市河西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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