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少楠:原告張亦烽訴被告馬少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6日立案,原告張亦烽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償還借款41843.54元。因你無法采取其他方式送達,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25)蘇0612民初11175號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及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分別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并定于舉證期滿后的第3日上午9:15(遇法定節(jié)假日順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
南通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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