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錦輝:本院受理原告惠州市鑫順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訴被告廖錦輝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因采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dá),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dá)(2025)粵1303民初10271號-1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駁回原告惠州市鑫順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廣東省惠州市惠陽區(qū)人民法院
	
廖錦輝:本院受理原告惠州市鑫順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訴被告廖錦輝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因采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dá),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dá)(2025)粵1303民初10271號-1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駁回原告惠州市鑫順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廣東省惠州市惠陽區(qū)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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