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粵1802民初15411號
蘇華鑫:本院受理(2025)粵1802民初15411號關于原告阮敏儀與被告蘇華鑫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因無法直接向你送達有關法律文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證據副本、(2025)粵1802民初15411號開庭傳票等。原告的訴訟請求是:1、請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償還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1308元(利息以100000元為基數,按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從2025年7月2日起計至付清之日止,暫計至2025年8月8日為1308元);2、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師代理費5000元;3、本案訴訟費(包括保全費)由被告承擔;以上暫合計共為:106308元。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15日內,并定于2025年12月26日16時0分在本院第三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此案,逾期將依法缺席判決。
特此公告。
清遠市清城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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