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振、舒建坤、南通家樂手套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義烏市泰源膠粘制品有限公司與被告蔣振、舒建坤、南通家樂手套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無法向你們直接送達(dá),現(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dá)(2025)蘇0685民初11118號起訴狀副本、證據(jù)副本、應(yīng)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及開庭傳票。原告義烏市泰源膠粘制品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貨款138000元并賠償利息損失(自起訴之日起按全國銀行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付至實際履行完畢之日止)。2、判令被告二、三,對上述債務(wù)承擔(dān)連帶責(zé)任。自本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30日即視為送達(dá)。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分別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和15日內(nèi)。并定于2025年12月22日9時00分在本院李堡法庭第二法庭開庭審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將依法缺席判決。
江蘇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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