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院網訊(李鳳玲 劉利榮)近日,江西省南昌市進賢縣人民法院判決了一起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被告人曹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4月,被告人曹某通過抖音App認識網友“娜娜”。為獲取“娜娜”好感,曹某根據“娜娜”要求,將其在進賢縣開通的某銀行卡U盾等郵寄給“娜娜”使用。后該銀行卡被用于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活動,且交易流水逾400萬元。
作案后,被告人曹某于2021年10月28日向公安機關投案。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曹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曹某主動投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且自愿認罪認罰,可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根據被告人曹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決。
編輯:哈建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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