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王春
□ 通訊員 徐以諾
2023年8月的一天,浙江省瑞安市許某接孩子放學時在學校附近繞了一圈都沒能找到停車位,便抱著僥幸心理將車輛停放在學校附近的人行道上。接回孩子后,他發(fā)現(xiàn)自己車輛擋風玻璃及車身多處被學校附近小區(qū)掉落的玻璃砸壞,見此他趕忙撥打了報警電話。民警通過現(xiàn)場勘查后確認,車損是由小區(qū)業(yè)主鄭某家的窗戶玻璃掉落而導致的。事后,雙方對賠償金額爭執(zhí)不下,許某將鄭某訴至法院,要求其承擔汽車維修費3650元。
瑞安市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fā)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本案中,砸中許某車輛的玻璃是從鄭某房屋上墜落,鄭某對許某的損失理應承擔賠償責任。但許某將車輛違章停放在人行道上,也存在一定過錯,需要承擔相應責任。據(jù)此,法院判決業(yè)主鄭某承擔60%的賠償責任,車主許某因自身原因承擔40%的責任。
法官庭后表示,公眾必須正確認識高空拋物或墜物事件的危害,杜絕高空拋物行為這一不文明行為,做好對建筑物的日常管理。就本案而言,許某的違規(guī)停車行為對損害的發(fā)生也存有過錯,故需要承擔相應責任。法官提醒,日常生活中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guī),堅決杜絕各種不文明行為。
編輯:劉海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