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王鶴霖 王家梁 通訊員 甘雪文
近日,貴州省黔南州福泉市人民法院馬場坪人民法庭對一起在民間借貸案件中作虛假陳述的證人羅某某依法送達罰款決定書,對其出庭時虛假陳述的行為處罰款500元。證人羅某某明確表示不復議,并當場繳納罰款。
據(jù)了解,原告唐某某與被告劉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原告申請證人羅某某出庭作證,庭前證人羅某某向本院簽署《保證書》,保證如實陳述,如有虛假陳述愿意承擔法律責任,庭審中本院再次告知虛假作證需承擔的法律后果。證人羅某某在出庭作證過程中虛假陳述被告打電話借款后親自到原告家借款的事實,且隱瞞轉(zhuǎn)賬款項的真實來源。
福泉市人民法院結(jié)合被告的陳述及調(diào)取的案卷材料查明該筆款項并非借款,不存在被告電話借款的情況后,證人羅某某見無法再繼續(xù)隱瞞,便如實承認了虛假陳述的事實及原因。承辦法官將羅某某傳喚至法院,進行訓誡談話,羅某某當場承認錯誤并提交悔過書。該案在一審判決前,雙方當事人溝通后原告已提出撤訴,被告對原告撤訴亦無異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偽造重要證據(jù),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視情節(jié)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本案證據(jù)除了轉(zhuǎn)賬流水之外就是證人證言,證人羅某某虛假陳述作偽證,嚴重影響案件事實的查明,妨礙法院對案件的審理,造成了司法資源的浪費,但鑒于該案未造成嚴重后果,且證人認錯悔過態(tài)度良好,本院酌情從輕處理,依照規(guī)定,對證人羅某某處罰款500元。
法官提醒: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秉承誠實信用原則。對于企圖通過虛假陳述、隱瞞事實、捏造事實等手段擾亂正常司法秩序、妨礙司法公正的訴訟參與人或其他人,依法應予以嚴肅處理。
編輯:張楚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