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王家梁 通訊員 鐘建坤
非法采礦不僅觸犯法律,還存在安全隱患等諸多問題。近日,在貴州省黔南州都勻市人民檢察院依法辦理的一起非法采礦案中,犯罪嫌疑人羅某某因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開采重晶石礦,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據(jù)了解,2021年8月至12月,羅某某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在都勻市某村莊內,雇傭人員使用挖機、鏟車等大型設備開采重晶石礦。其違法行為被自然資源部門發(fā)現(xiàn)后,雖被依法責令“立即停止開采、限期恢復地貌”,卻心存僥幸、規(guī)避監(jiān)管——以“執(zhí)行恢復地貌作業(yè)”為掩護,繼續(xù)組織人員偷偷采礦,直至被司法機關查獲。
經核查,羅某某非法開采重晶石礦累計達990余噸,銷售后非法獲利19萬余元,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涉嫌非法采礦罪。
案件移送后,檢察機關針對案件初期存在“非法采礦時間線模糊、違法所得核算不完整”等問題,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逐項開展證據(jù)審查,最終形成“主觀明知無證(頂風作案)+客觀實施采礦(持續(xù)作業(yè))+危害后果明確(資源流失)”的完整證據(jù)鏈,符合“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的起訴標準。
同時,針對案件證據(jù)收集不完善的問題,檢察機關積極引導公安機關補充取證,進一步收集犯罪嫌疑人羅某某的供述、證人證言以及過磅單、轉賬記錄等書證,確保案件證據(jù)的全面性和完整性。法院在審理本案時,根據(jù)羅某某犯罪情節(jié)、認罪態(tài)度等因素,采納了檢察機關量刑建議,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追繳違法所得13萬元。
檢察官表示,礦產資源屬于國家所有,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批準擅自采礦的行為都是違法的。非法采礦不僅破壞生態(tài)環(huán)境,還威脅公共安全。公眾應增強法律意識,自覺抵制非法采礦行為,依法申請采礦許可證,合法從事礦產資源開采活動,共同保護自然資源,共建綠色家園。
編輯:董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