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繼承糾紛典型案例(第一批),其中的案例四(以下簡稱“最高法典型案例四”)明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不能作為遺產繼承,為此類案件的審理提供了參考和借鑒。
為什么同為子女,有人可以繼續(xù)承包去世父母留下的土地,有人卻不屬于承包戶的家庭成員?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流轉費能繼承嗎?如果承包戶出現“整戶消亡”的情況,該戶承包的土地該如何處置?
為了回答上述問題,記者采訪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審理案例四的法院——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扶綏縣人民法院、對農村土地承包糾紛進行過專項調研的遼寧省新民市人民法院的法官,結合案例梳理解讀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
為何子女未必都可繼續(xù)承包父母遺留的土地?
“法官,我不理解,我們兄妹四人和老五都是我爸的孩子。為什么我爸去世后,只有老五和我媽能繼續(xù)承包家里的地?,F在我媽年紀大了,那地豈不成了老五一個人的?我們幾個不服氣!”在審結農某一、凌某、農某二、農某三、農某四訴農某五法定繼承糾紛案(即最高法典型案例四)之后,扶綏縣人民法院法官、該案承辦人程達院接到了原告之一農某一的電話。
原來,農某與凌某是夫妻,農某一等五人是農某的子女。2017年,農某作為承包方代表與所在村民小組簽訂《農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2022年,農某去世。之后,凌某和農某一兄妹四人作為原告,將農某五訴至法院,要求由凌某繼承農某名下土地承包經營權的50%,剩余50%由凌某和農某一兄妹四人均分繼承。法院經審理駁回原告五人的訴訟請求。
農某一說,農某五與他們四人同父異母,如果土地給了農某五,那對農某的原配凌某和他們兄妹四人不公平。程達院就此案的判決向農某一做了兩點解釋:首先,雖然農某五不是農某的婚生子女,但他對農某的遺產有繼承權。其次,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屬于遺產,農某五能繼續(xù)承包該土地,與其是否有繼承權、是不是農某的婚生子女都沒關系。
程達院法官向農某一等原告釋明,雖然與村民小組簽訂《農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的是農某,但他是以承包戶代表(即戶主)的身份簽訂的合同,合同的權利人是該承包戶的全體成員。在農某簽訂的合同附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公示結果歸戶表”上載明:家庭成員共3人,成員姓名為農某、凌某、農某五。按照農村土地“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原則,在承包戶的戶主或某位成員死亡后,該戶其他成員在承包期內可以繼續(xù)承包。“你小弟農某五自幼隨你父母生活長大,農村土地承包合同中也載明他為家庭成員之一。因此,你父親去世后,你母親和小弟在承包期內可繼續(xù)承包該土地。你和其他兄弟姐妹在你父親簽合同時已成家立戶、分家另過,你們都簽訂了另外的農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不屬于該承包戶成員,所以你們兄妹四人不能承包該土地?!背踢_院說。
程達院還告訴農某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因其性質不能作為遺產繼承,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的收益可以繼承,比如土地上生產出來的糧食、土地流轉費等,本案五名原告有權要求繼承農某承包經營土地期間取得的這些收益。該案作出一審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目前判決已生效。
承包戶“整戶消亡”后未到承包期的土地如何處理?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屬于遺產,那么在土地承包期內,如果承包戶出現“整戶消亡”的情況,沒有到承包期的土地該如何處置呢?
扶綏縣人民法院就此問題答復稱,在土地承包期內,如果該承包戶內家庭成員全部去世,那么土地承包關系結束,承包地一般由村集體收回處理,納入村集體組織機動地管理。新民市人民法院也給出類似的解釋:在土地承包期內,承包戶的家庭成員全部去世,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消滅。兩家法院的相關負責人都表示,司法實踐的情況錯綜復雜,法官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進行具體裁判。
據新民市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介紹,該院對2020年1月至2024年8月受理的1870件涉農土地糾紛案件進行了全面統(tǒng)計分析。根據調研結果,涉承包戶“整戶消亡”案件的審理難點在于:有的承包戶在生前已將土地經營權流轉給他人,當出現“整戶消亡”時,經營權受讓方是否有權繼續(xù)耕種,要不要給發(fā)包土地的村委會支付費用?此類案件情況復雜,每個案件都有不同的情節(jié),法院會結合實際情況具體分析。
“我們最近審理的兩起此類案件,由于案件的情況不同,判決結果大相徑庭?!毙旅袷腥嗣穹ㄔ毫荷饺嗣穹ㄍジ蓖ラL曹婷婷說。
在段某甲與某村委會土地經營權糾紛案中,法院沒有支持村委會向土地經營權流轉受讓方收取費用的訴訟請求。據介紹,新民市某村村民段某一和段某二是兄弟,他們一家承包了該村10.1畝地,段某一作為戶主簽訂了《農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合同載明家庭成員為段某一和段某二。段某一去世后,段某二于2012年與段某甲簽訂協(xié)議,將10.1畝地的經營權流轉給段某甲,轉讓期限至2027年12月,土地經營權流轉費為3萬元,段某甲依約給了錢,雙方的協(xié)議在村委會進行了備案。段某二于2013年去世,案涉土地一直由段某甲耕種。2022年,該村委會考慮到村里部分承包戶已“整戶消亡”,但其他農戶憑借流轉協(xié)議依然耕種著他們的承包地,村委會決定按每畝地每年300元的標準向實際耕種土地的人收取費用,要求段某甲支付3030元。段某甲不認可,雙方發(fā)生糾紛,村委會起訴了段某甲。新民市人民法院經審理駁回了村委會的訴訟請求。
然而,在某村委會與段某乙土地經營權糾紛案中,村委會打贏了官司。在該案中,褚某一家在新民市某村承包了14.37畝地,承包戶家庭成員有褚某及其妻潘某、其母謝某。褚某、潘某先后于2006年、2010年去世。謝某和段某乙協(xié)商,約定由段某乙按照每年1000元的價格支付謝某土地經營權流轉費用,該協(xié)議沒有到村委會備案。段某乙按照每年1000元的價格支付土地流轉費用直至2020年潘某去世,此后,段某乙一直免費耕種該地塊。2022年,村委會要求段某乙支付4311元費用,遭到段某乙拒絕,村委會因此起訴。新民市人民法院認為,案涉土地為某村集體所有,段某乙每年支付1000元土地流轉費的約定未經過該村委會同意,2020年以后段某乙未再支付土地流轉費,屬于免費耕種狀態(tài)。在這一情況下,村委會要求他支付費用合情合理,法院予以支持。
“從以上案例可以看出,當承包戶出現‘整戶消亡’情況且土地已流轉給他人時,村委會可以采取收回土地或允許受讓方繼續(xù)耕種但要收取相應費用等處理方式,但在實際操作中經常發(fā)生爭議。段某甲已在多年前全額支付了全部的土地經營權流轉費用,而且協(xié)議在村委會備案,村委會知曉協(xié)議內容,若讓段某甲再支付一筆費用對其不公。但段某乙的情況不同,他按年支付流轉費,且從該戶最后一位家庭成員去世的2020年開始,他客觀上未再交納費用。并且段某乙耕種該土地的情況沒有得到村委會的同意,如果他繼續(xù)免費耕種,對村集體來說就是一筆損失,村委會要求他支付費用是合理的?!辈苕面帽硎?。
誰才是家庭承包合同中的“家庭成員”?
記者梳理案例發(fā)現,無論是判斷承包戶是否“整戶消亡”,還是確定誰有權繼續(xù)承包經營父母遺留的土地,此類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都需要厘清誰是承包合同中的“家庭成員”這一關鍵概念。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農戶內家庭成員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項權益?!蹦恰稗r戶內家庭成員”應以何為依據呢?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介紹,大部分《農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在簽訂時,是以當時農戶實際共同生活或戶口簿上載明的人員作為承包戶的家庭成員。但隨著時間流逝,承包期內因婚嫁、新生、死亡、戶口遷移等原因,許多農戶的實際共同生活或戶口簿上的家庭成員信息已發(fā)生了較大的變化。雖然在普遍觀念中,“一家子”往往是基于血緣關系或婚姻關系組成的生活共同體,他們共同居住、相互照顧,在生活上有著緊密的聯(lián)系,這種關系主要從生活和情感兩個層面定義。然而在農村土地承包的語境下,“農戶內家庭成員”則是一個具有經濟屬性的概念,主要指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活動中,作為一個經濟生產單位的成員,原則上是指該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在冊的家庭成員。因此,只有具備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才能夠稱為“農戶內家庭成員”。當這一概念與戶籍家庭成員或血緣關系家庭成員不一致時,為充分保障“農戶內家庭成員”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益,法院通常會以承包合同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上載明的家庭成員作為權利人。
“公眾可以從最高法典型案例四中看到,雖然農某一兄妹五人和凌某在當地群眾眼中就是一家人,然而法院判斷誰才是以農某為代表的承包戶家庭成員時,所依據的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公示結果歸戶表’,而不是當下這家人戶口簿上登記的內容,也不是親緣關系?!痹摲ü俦硎?。
根據新民市人民法院的調研結果,當地農村土地糾紛案件數量總體上升,且在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中,當事人矛盾尖銳,審理難度大,矛盾難化解。扶綏縣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表示,在司法實踐中,當事人對農村土地方面的法律知識了解不多,法官在審判后常常需要向當事人做大量釋法說理工作,審判工作繁重。最高法典型案例四不僅明確了裁判規(guī)則,媒體對此案的報道也有利于公眾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有利于法官向當事人解釋法律規(guī)定。
(2025年1月7日《農民日報》記者 李婧 黃敬慈)
編輯:吳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