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隨著春運的到來,學生流、務工流、探親流、旅游流高位疊加,公路、鐵路運輸客運量大幅增多。那么,假如乘車途中發(fā)生旅客人身損害糾紛,該如何正確維權呢?
車禍致旅客受傷,承運人賠償
案例:房某乘坐周某駕駛的中巴車從外地返鄉(xiāng)。途中,中巴車與一輛貨車相撞,造成房某等乘客受傷。交警部門認定周某與貨車司機負同等責任,房某等乘客無事故責任。傷愈后,房某將周某告上法庭。法院經(jīng)審理判決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2.63萬元。
說法: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條規(guī)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睋?jù)此規(guī)定,承運人對旅客傷亡承擔無過錯損害賠償責任,即只要不是不可抗力或者旅客自身原因造成的損害,不論承運人主觀上有無過錯,旅客均有權向其請求損害賠償。
車內(nèi)互毆受傷,責任人各擔其責
案例:劉某乘坐列車返鄉(xiāng)途中,因不慎把方便面湯灑到鄰座徐某身上而引發(fā)廝打,乘警和列車長隨即對沖突雙方予以隔離并展開調查處理。列車到站后,乘務人員立即將傷者劉某送醫(yī)就診。傷愈后,劉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徐某賠償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損失,鐵路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法院經(jīng)審理,判決徐某賠償原告損失8400元,駁回劉某其他訴訟請求。
說法: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規(guī)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yǎng)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北景钢校m然劉某憑票乘車與承運人形成客運合同關系,但在打架事件發(fā)生時承運人已經(jīng)履行了安全保障義務,故不應再承擔違約責任。劉某受傷的原因是其與他人發(fā)生沖突,應按照過錯歸責原則,由實際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劉某遭受徐某侵害的事實成立,故徐某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遇險跳車受傷,構成緊急避險
案例:徐某攜家人乘坐長途客車出行途中,因車廂內(nèi)突然冒起濃煙(事后查明,濃煙是發(fā)動機故障導致高溫引起),徐某在車未停穩(wěn)的情況下從后車窗跳出,導致雙足粉碎性骨折。傷愈后,徐某起訴要求被告客運公司和駕駛員賠償醫(y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損失。被告則以原告跳車行為屬于避險過當為由,拒絕承擔賠償責任。法院經(jīng)審理,判決兩被告連帶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合計20.6萬元。
說法: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條規(guī)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fā)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危險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可以給予適當補償。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shù)拿袷仑熑??!庇纱丝梢姡诰o迫危險的前提下,為避免自身或者第三人人身、財產(chǎn)或者公共利益受到損害,在必要限度內(nèi)采取適當方式實施避險行為即可構成緊急避險。本案中,按照一般人的理解,乘客采取的跳窗逃生行為顯然是合理的、恰當?shù)模什粚儆诒茈U過當。
候車廳滑倒受傷,管理失責需賠償
案例:10歲兒童月月跟隨母親陳女士前往火車站搭乘列車。因當天下雨,火車站候車室因屋頂漏水導致地面積水濕滑,月月在候車廳玩耍時滑倒受傷,構成10級傷殘。事后,陳女士以月月法定代理人的名義將涉事某鐵路公司告上法庭,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各項損失15.6萬元。法院經(jīng)審理,判決被告鐵路公司賠償原告各項損失11.5萬元。
說法: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guī)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jīng)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jīng)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薄吨袊鴩诣F路集團有限公司鐵路旅客運輸規(guī)程》第五條規(guī)定:“鐵路旅客運輸合同從售出車票時起成立,至按票面規(guī)定運輸結束旅客出站時止,為合同履行完畢。旅客運輸?shù)倪\送期間自檢票起至到站出站時止計算。旅客自行中途下車,出站時鐵路旅客運輸合同履行終止。”本案中,被告鐵路公司疏于管理,對候車室內(nèi)地面積水未及時清除或設置警示標識,致使原告滑倒摔傷,存在過錯,對原告受傷損害應承擔賠償責任。同時,月月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監(jiān)護人陳女士沒有履行必要的監(jiān)護職責,自身存在一定過錯。
(2025年1月14日《農(nóng)民日報》張兆利)
編輯:吳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