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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鄰勝遠親 “置氣”傷和氣

鄰居合理行使相鄰權時,對方應盡到容忍義務

2025-05-29 17:13:48 來源:《河南法治報》 -標準+

“俗話說:遠親不如近鄰。鄰里之間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認識到以和為貴的重要性,鄰里才能互相幫助、和諧共處?!?/p>

基本案情

某村村民李某甲與李某乙是鄰居,兩家的房屋均坐南朝北,李某甲家位于李某乙家東側。

李某乙家東屋為瓦房,因房屋年久失修,雨季漏水導致屋內環(huán)境比較潮濕。李某甲家西側為院子,院子南側搭建有一棚子,院子北側栽有一棵核桃樹。2022年5月,李某乙為防止房屋漏水,在其東屋瓦房房頂上加裝了彩鋼瓦。彩鋼瓦屋頂東側邊緣部分位于李某甲宅基地空間之上。李某甲認為,李某乙加裝的彩鋼瓦屋頂導致雨水落入自家院子,侵犯了自己的宅基地使用權。李某乙認為,因為李某甲家院內的核桃樹枝干長到了自家瓦房上面,影響房屋安全,才在瓦房頂上加裝了彩鋼瓦。李某乙在網絡平臺發(fā)布有關視頻和文字,認為李某甲拒不整修自家院中的核桃樹是村霸行為。因此,雙方多次爭吵。

2024年5月22日,李某甲和李某乙之間的矛盾糾紛經該村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李某甲作為甲方、李某乙作為乙方簽訂了如下協(xié)議:

1.乙方在5月24日下午6時前把自家東屋彩鋼瓦屋頂超出部分割掉;

2.甲方在5月24日下午6時前整修自家院內影響乙方家房屋的核桃樹;

3.雙方簽字后,乙方將在網上發(fā)布的有關視頻和圖片刪除。雙方因履行協(xié)議發(fā)生爭執(zhí),訴至河南省武陟縣人民法院。庭審中,李某乙稱其按照協(xié)議拆除彩鋼瓦時,李某甲進行了阻撓。

訴訟過程中,法官到現(xiàn)場進行了實地查看,并對雙方當事人家宅基地的長度、寬度進行測量,李某甲和李某乙在場說明情況。法官實地查看后得知,兩家房屋緊挨著,李某甲沿兩家房屋的中間縫隙處以釘子為固定點,自南向北拉了一條線作為界線。李某乙在其東屋屋頂上安裝的彩鋼瓦最東側已經沿南北走向切割掉南邊一半左右的彩鋼瓦。李某乙家東屋安裝的彩鋼瓦屋頂最東側約20厘米處下面放置了一個方鋼,方鋼和彩鋼瓦之間有釘子加固。經測量,李某乙家東屋加裝的彩鋼瓦屋頂最東側和下面用以固定的方鋼超出了兩家的界線。李某甲認為,彩鋼瓦屋頂下面的方鋼也超出了兩家宅基地界線,要求李某乙一并進行拆除。

爭議焦點

被告李某乙在自家房屋加裝彩鋼瓦屋頂是否侵犯原告李某甲的宅基地使用權?如構成侵權,原告是否具有容忍義務?容忍限度應如何界定?

判決結果

武陟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相鄰關系是指相互毗鄰的兩個以上不動產所有人、用益物權人或占有人,在用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根據法律規(guī)定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根據法律規(guī)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不動產權利人應當為相鄰權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本案中,雙方當事人作為多年鄰居,在處理相鄰關系如通行、排水等問題時,應相互包容,提供便利,而不是各自為陣,相互為難。雙方當事人在行使相鄰權時應接受相應限制,對他方在合理限度內的影響給予容忍。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雙方當事人在建造房屋時,未留出一定距離的間隔,兩家房屋緊緊相鄰,被告家的東屋為瓦房,為避免房屋漏水,其在屋頂加裝彩鋼瓦,具有合理性。根據法官現(xiàn)場勘查情況,雖然被告加裝的彩鋼瓦屋頂最東側存在超出被告家東屋最東側房檐的情況,但原告家的宅院與被告家東屋相鄰的區(qū)域為院落,被告加裝的彩鋼瓦屋頂超出其東屋房檐部分處于空中區(qū)域,并未對原告的不動產權造成實質性損害,對此原告應給予必要的容忍,超出合理容忍范圍的部分,才有權要求被告采取措施,排除妨害。鑒于雙方當事人發(fā)生糾紛后,經過所在村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人員調解后簽訂了協(xié)議,被告同意割掉部分彩鋼瓦屋頂,協(xié)議簽訂后也已割掉了部分彩鋼瓦屋頂,且被告在本案提出的答辯意見中也表示同意執(zhí)行調解協(xié)議。因此,結合本案案情,原告要求被告拆除的彩鋼瓦屋頂,應為被告家東屋屋頂上加裝的彩鋼瓦中最東側房檐區(qū)域安裝的方鋼以東的彩鋼瓦。

最終,法院判決如下:被告李某乙于本判決生效后二十日內將其在東屋屋頂加裝的彩鋼瓦中最東側房檐區(qū)域安裝的方鋼以東的彩鋼瓦拆除;駁回原告李某甲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相鄰關系糾紛往往源于日?,嵤拢此坪唵?,但對于涉案鄰里來說,會影響雙方當事人的生活,一旦處理不當,輕則鄰里間發(fā)生爭執(zhí),重則發(fā)生更進一步的傷害或財產糾紛。

本案中,原、被告家房屋相鄰,被告為避免自家東屋漏水加裝彩鋼瓦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雖然被告加裝的彩鋼瓦屋頂最東側處存在超出其東屋最東側房檐的情況,但原告家的宅院與被告家東屋相鄰的區(qū)域為院落,被告加裝的彩鋼瓦超出其東屋房檐部分處于空中區(qū)域,并未對原告的不動產權造成實質性損害,如若把方鋼和彩鋼瓦一并拆除,被告李某乙加裝的彩鋼瓦屋頂將不牢固,容易損壞,故原告對此應給予必要的容忍。因此,法院最終未支持原告要求拆除方鋼的訴求,而是判決被告拆除其在東屋屋頂最東側房檐的方鋼以東的彩鋼瓦部分。法院作出該判決結果,既維護了相鄰關系中的公平合理原則,也體現(xiàn)了司法對調解協(xié)議效力的尊重,旨在引導當事人以協(xié)商的方式化解矛盾,促進鄰里和睦。判決作出后,法官與雙方當事人分別進行釋法明理,勸導雙方當事人解開心結,以和為貴。最終,雙方當事人服判息訴,李某乙也履行了判決義務。

典型意義

容忍義務可謂是相鄰關系中的核心。民法典中對相鄰關系以容忍義務為基點構建了相鄰關系制度,通過十六字方針原則與類型化相鄰糾紛之下的具體規(guī)則劃定了相鄰妨害制度中的責任認定標準,從而實現(xiàn)對相鄰妨害責任的認定。

相鄰關系制度的功能在于擴展一方的所有權、限制他方的排除請求權,以作為或不作為義務設立補償制度,從而實現(xiàn)雙方當事人利益關系的平衡。相鄰關系一般具有五個特征:一是相鄰關系的客體不是不動產本身;二是相鄰關系的主體必須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不動產所有人、用益物權人、占有人;三是相鄰關系依附于不動產,但不因不動產所有人或者占有人的變更而變更;四是相鄰關系中所有或者占有的不動產是相鄰的;五是相鄰權的行使必須以從相鄰權利人取得必要的便利為限度,不得借口行使相鄰權而損害相鄰權利人的合法利益。在審判實踐中,相鄰關系可以依據上述概念和特征進行界定,以確定和把握訴訟主體的范圍,以及是否屬于相鄰關系的處理范圍。

現(xiàn)場勘驗調查是關鍵。在處理相鄰關系糾紛案件時,現(xiàn)場勘查與有效調解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及糾紛化解具有重要意義。相鄰權糾紛不同于其他糾紛,雙方當事人均為熟人或鄰居,起訴之前往往已多有沖突、矛盾尖銳,調解難度大。很多爭議事項僅靠口頭陳述、照片等難以認定,需要法官通過現(xiàn)場勘驗調查來確定。一些涉及建筑物拆除、修復等案件執(zhí)行難度大,這類案件如果不事先現(xiàn)場勘驗調查、多次調解,而是一判了之,只會加深雙方當事人的矛盾。這類案件往往并不復雜,而是在于當事人的情緒對立,俗稱“置氣”。法官在本案的處理過程中,為最大限度查清事實,厘清爭議淵源,找尋最優(yōu)解決方案,先后兩次到房屋現(xiàn)場實地查看,實地測量,從而全面查明了案件事實。

“造成妨害”的衡量標準。相鄰關系糾紛案件構成妨害且構成侵權是相鄰權糾紛案件的爭議焦點,對此,一要判定妨害是否存在;二要審查當事人是否已盡到容忍義務。在輕微妨害情況下,不動產權利人應該承擔絕對的容忍義務,既不能主張排除侵害,也不得主張補償或者賠償。相鄰關系規(guī)則就是要規(guī)范不動產權利人之間在行使物權時的相互關系,一方的權利要適當延伸,另一方要提供適當便利,這就包含了應忍受輕微損害的義務。在較大損害情形下,雖然基于有利生產原則的考量,相鄰不動產權利人負有相對容忍義務,但是同時根據公平合理原則的實質內涵,應當賦予相鄰不動產受妨害人補償請求權,以平衡相鄰關系中的各方利益。

容忍義務的界定。關于是否盡到容忍義務可從場合、次序、個體、可回避性等因素加以分析。第一,從場合來說,以噪聲為例,要考慮是白天還是晚上發(fā)生的噪聲,對于他人的影響是否有較大區(qū)別。第二,從次序來說,獲得不動產權利在后的權利人比獲取權利在先的權利人負有更大的容忍義務。第三,從個體來說,通常情況下,單位要比個人負更大的容忍義務,身體健康的成年人要比病人、老人和兒童負更大的容忍義務。第四,從可回避性來說,加害方本可避免妨害發(fā)生而未避免的,構成妨礙。反之,妨害無法防止或者防止成本過高的,受害方應負較高程度的容忍義務。

現(xiàn)代生活中,法律雖能界定邊界,但化解矛盾更需換位思考的智慧。睦鄰之道,終是法理與人情的“交響”,唯有將心比心,方能讓“遠親不如近鄰”的傳統(tǒng)美德,在“鋼筋水泥”中綻放溫暖光芒。民法典所規(guī)定的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是解決相鄰不動產所有權人之間權利沖突的基本原則。在此案的審理中,法官讓上述四項原則有機統(tǒng)一,在具體運用時相互兼顧,既服從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又照顧了局部利益和個人利益。

(2025年5月28日《河南法治報》記者 劉俊華 通訊員 王莉莉 尹秀峰/整理)

編輯:吳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