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韓偉 閆強樂
中國傳統(tǒng)法多強調執(zhí)法原“情”,此“情”,并非全指情理、人情,往往還意為“實情”,即案件的真實情況。在命案中,通過仔細偵訊,獲得翔實案情,是實現(xiàn)法律正義的第一步。
清代時多年為幕的吳宏就處理過一起特殊的命案。該案“被害人”胡文孫,本系胡氏族人,是年二月初五夜里二更時分,其翻越寡居的胡氏之墻,敲擊房門想要進入。胡氏聽到急促的敲門聲,以為是歹徒闖入欲行不軌,慌忙從窗戶跳出,大聲呼叫救命。此時,恰逢保長胡弘寬與巡夜的更夫經過,聽到呼救,胡弘寬等人即奔去相救。胡文孫本是族人,他若當時以鄉(xiāng)音自報其名,束手就擒,也不會發(fā)生后來的命案,但他自知行為不端,又害怕暴露身份,遂口說官話,還威脅眾人說“來一個死一個”。此種情形,更讓胡弘寬等人確信他是賊盜,又擔心還有同黨,于是鳴鑼召喚更多的族人來救,很快村族的眾人圍攏過來。胡文孫躲在院墻內,眼看著難以逃脫,即拆下門閂想要打出去,正中了胡弘寬的額頭,他又被族人簇擁著向前,混亂中奪下門閂進行還擊,夜里光線昏暗,又是互相信手亂打,不幸擊中了胡文孫的頭頂囟門,直到此時,族人們都不知道被打者是胡文孫。直至胡弘寬按住胡文孫之手,將其拖出門外,族人們就著火光仔細分辨,才認出他就是族人胡文孫。
夜已深,報官尚需天亮,胡弘寬與族人們就將胡文孫拖扯到宗族祠堂,怕他脫逃,胡弘寬用汲水的粗井繩將其緊緊綁縛,以待天亮后,再送去縣衙懲治。不料,胡文孫本已經被毆傷重,再加捆縛動彈不得,即于五更時殞命。胡文孫雖然有錯在先,但因在族人追捕中而受重傷,最終釀成命案,村族已經不能處理,遂被報至縣衙。
縣衙接案后,即提審了胡弘寬。在審問中,胡弘寬堅稱自己并不是有意要致命,當時情況危急,又不知道他是族人胡文孫,奪取門閂亂打,失誤傷其囟門。后來拖拽其出門,致多處擦傷,一直到有亮光處,才認出是族人胡文孫。主審的州縣認為,胡弘寬等人毆打胡文孫致傷,拖拽其出門后認出,胡文孫已經身負重傷,循理不應該再擔心其乘夜逃脫,胡弘寬等人卻以粗井繩捆縛,是否超過必要限度?此外,胡文孫頭頂囟門受傷殞命,死亡的直接原因是門閂毆擊,而不是后來的捆縛,毆擊在未捆縛之前,而捆縛在已經控制胡文孫之后,故胡弘寬雖本意在救人,但后續(xù)的處置失當。
依照清朝律例,“罪人持杖拒捍,其捕者格殺之……皆勿論”。但在此一般規(guī)范之外,又規(guī)定有:夜無故入人家,已就拘執(zhí)而擅殺傷者,減斗殺傷罪二等。至死者,杖一百,徒三年。法律規(guī)定得很明確:為了鼓勵民間積極緝捕罪人,允許對拒捕者“格殺之”,但條件應該是“當場”,并且是在未能“拘執(zhí)”之前,也就是犯罪人仍然存在人身危險性的情形下。一旦犯罪人受到控制,就不應該再肆意毆打殺傷,若拘執(zhí)后擅殺的,仍然要承擔法律責任。這里體現(xiàn)了捕罪治安與罪人基本權利兩種價值的平衡,即緝捕罪犯雖然具有正當性,但人命至重,縱然有過錯和犯罪嫌疑,仍應留待官方處置,緝捕的民人只能出于自衛(wèi)而“格殺”,肆意擅殺是不允許的。
律意雖然如此,如何適用法律條文,還需要回到對案件實情的仔細辨析中。這里的關鍵是“拘執(zhí)”,不可擅殺是在拘執(zhí)之后。胡文孫之死,是多重原因造成的。胡弘寬混亂中擊中其頭頂囟門,自然是重要原因,但后續(xù)拘執(zhí)后,不僅未及時救治,反而以井繩嚴加捆縛,更是其喪命不能忽視的因素。對照律例條文,胡文孫是在被拘執(zhí)之后殞命的,雖然其后胡弘寬等并未再直接毆打,但前已重傷,加之井繩捆縛,最終導致了胡文孫的死亡,故此情形可以類同于“已就拘執(zhí)而擅殺”之條文。也因此,主審的州縣最終判處胡弘寬“已就拘執(zhí)而擅殺至死律”,處杖一百,徒三年。
古今法律條文不同,但推其律意、精神,卻頗有相通之處。正如吳宏在《紙上經綸》中所言,“命、盜二案,民命攸關,一有未確,則上干駁詰,往返解審途斃者有之,兔脫者有之。故盜案必贓經主人,命案必傷杖相符。即使罪當情真,落筆時尚宜審慎”。故處理命案,一是要“情實”,即仔細檢視命案發(fā)生的客觀事實;二是要“審慎”,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必須依據(jù)律例條文,審慎辨析,如此才能作出更為恰當?shù)呐袥Q。胡文孫命案的正確處理,正是遵循了“情實”、審慎的原則,若沒有對胡弘寬等先毆后捆之事實的詳細了解,沒有對律文“登時格殺”“拘執(zhí)”原意的準確理解,正確的判決便無由得出。
當然,隨著社會發(fā)展,現(xiàn)實生活中罪案越來越紛繁復雜,犯罪嫌疑人或證人的陳述、各種證據(jù)常常真假難辨,想要接近客觀真實往往難之又難。但是,面對刑事案件,特別是命案,司法者只要本著“民命攸關”的精神,努力地撥開重重迷霧,不懈地去追尋真相,同時能審慎地分析法律原意,正確地適用法律條文,就能夠不斷地接近正義。
(文章節(jié)選自韓偉、閆強樂《中華優(yōu)秀法治文化十講》,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
編輯:武卓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