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文教授生平簡介
著名法學家、法學教育家、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張文,于2023年12月31日上午11時29分在北京因病逝世,享年83歲。
張文教授曾長期擔任北京大學法律系黨總支書記、黨委書記(后期兼任系副主任),曾任北京大學社會科學學部學術委員會委員。2004年退休后,先后被聘為澳門科技大學法學院院長、寧波大學法學院教授,并且繼續(xù)關注和支持北大刑法學科的建設發(fā)展。
張文教授為我國刑法學研究作出了諸多開創(chuàng)性貢獻。他早年致力于刑法屬性、犯罪客體、因果關系等刑法基礎理論問題的研究,提出了許多具有深遠影響的獨到見解。張文教授開創(chuàng)立足中國本土實踐的“人格刑法學”,拓展了我國刑法學的研究版圖。他長期思考犯罪人認定與處遇問題,關注中國死刑問題,旗幟鮮明地提出限制死刑并以廢除死刑為最終目標的政策主張。張文教授的學術生涯閃耀著刑法人道主義的光輝。
張文教授躬耕教壇數(shù)十載,潛心育人,桃李天下,為北京大學法學院的學科建設與人才培養(yǎng)作出了杰出貢獻。
□ 儲槐植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張文教授的學術生涯無不閃耀著刑法人道主義情懷的光輝。張文教授在花甲之年著手開拓了一方新的研究領域,在國內率先研究人格刑法。人格刑法成為他的學術標簽,《人格刑法導論》(2005年法律出版社出版)也作為他最具代表性和開創(chuàng)性的學術成果,彌補了我國在該領域研究相對薄弱的缺憾。
張文教授基于對刑法導向觀和刑法思潮演進的考察,提出刑事法人格化是21世紀的必然抉擇。人格刑法學是在調和古典學派的行為責任論和刑事近代學派的性格責任論對立的社會背景下提出的刑法理論,是對行為刑法和行為人刑法的揚棄。最早提出人格刑法理論的是日本的大塚仁教授,他在整合人格責任論、人格行為論和人格不法論的基礎上,主張應當以“作為相對自由主體的行為人人格表現(xiàn)的行為”為核心來理解犯罪,從而構筑犯罪理論和刑罰理論。張文教授指出,大塚仁教授提出的人格刑法理論指明了現(xiàn)代刑法的發(fā)展方向,但是未明確說明犯罪人格的概念和類型以及行為人的人格怎樣測量,及其在定罪中如何發(fā)揮作用。正是在此意義上,張文教授對人格刑法學的學說發(fā)展和本土化改造作出了獨創(chuàng)性貢獻。
張文教授“人格刑法學”的基本點,我以為在于:(1)以犯罪學、心理學和社會學為基礎,嚴格界定基本概念,如心理、人格、犯罪人、犯罪人格等。人格是可以測量的。否則,人格刑法不可能落實。(2)以批判“行為刑法”為出發(fā)點,提出“非犯罪人化”刑事政策。傳統(tǒng)刑事政策都沒有脫離行為刑法藩籬,國外認同人格刑法的學者一般都不直接批判行為刑法。(3)全面徹底的人格刑法學,實行“非犯罪人化”,就是將犯罪人格貫穿于刑事立法(刑事立法人格化)和刑事司法(刑事司法人格化)的始終,把沒有犯罪人格的違法行為人排除出刑法規(guī)制之外。(4)二元的認定犯罪人機制,指犯罪人成立必須同時具備兩個要素,一是存在法定的犯罪行為類型,二是存在犯罪危險性人格。前者是認定犯罪人的前提和基礎,包括行為、行為人主體資格、故意過失等;后者是認定犯罪人的內在根據(jù)。實行此種認定犯罪人機制,將大大縮小犯罪人圈。人格刑法符合刑法現(xiàn)代化的發(fā)展方向,使刑法更加人性化和人道化。(5)國家應當制定“犯罪危險性人格鑒定標準”,如沒有它,人格刑法難以實行。
張文教授在2000年6月至2003年11月期間,先后4次率領課題組到監(jiān)獄進行人格調查。調查方法上主要運用自陳量表和結構性訪談相結合的方式,調查對象包括在押犯人及檢察院、監(jiān)獄干警。通過研究方法的革新,極大豐富了中國人格刑法學的科學性。
□ 陳興良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北京大學刑法學科在1991年楊春洗教授創(chuàng)立博士點以后,在楊春洗教授的帶領和儲槐植、張文等各位教授的共同努力下,在教書育人和著書立說等各方面都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績,形成了獨特的學術氣質。其中,在刑法理論研究方面的標志性成果,可以列舉的是儲槐植教授的刑事一體化理論和張文教授的人格刑法理論,這兩項成果都以思想性和觀念性見長,在我國刑法學界具有重大影響。
張文教授《刑法的人道主義情懷》,這個書名起得特別好,十分矚目。人道主義情懷這個關鍵詞點出了張文教授學術思想的核心和亮點。張文教授是在上個世紀五十年代求學的,六十年代畢業(yè)留校,直到上個世紀八十年代才真正從事刑法學術研究。在八十年代,張文教授的主要研究領域是犯罪構成,尤其是刑法因果關系,九十年代的主要研究領域是刑事責任。這兩個主題都屬于刑法教義學的問題,而且在當時都是前沿性的熱點課題。進入本世紀以后,張文教授的學術研究領域發(fā)生了一個巨大的轉向,這就是采用實證方法,對人格刑法學進行研究,以2005年出版的《人格刑法導論》為標志,由此開創(chuàng)了我國人格刑法學的研究路徑。不可否認,張文教授人格刑法學思想,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日本大塚仁教授的影響,但張文教授立足于我國的現(xiàn)實,從我國司法實踐出發(fā),根據(jù)我國犯罪人的實際數(shù)據(jù)和案例,完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人格刑法學的創(chuàng)建,這是具有重要理論價值和現(xiàn)實意義的。
人格刑法學并不是對刑法的教義學研究,而是對刑法基本理論問題的思想性闡述,屬于刑法思想性的成果,它對我國的刑法立法、刑法司法以及刑事政策的確立,都具有引導意義。人格刑法觀是對犯罪、刑罰和刑法基本問題的理論觀點,具有宏觀的理論價值,對于具體的教義學的刑法理論研究具有指導意義。張文教授對變動不居的刑法面孔進行了描述:冷酷無情的法家刑法面孔,仁愛寬厚的儒家刑法面孔,僵硬呆板的行為刑法面孔、溫情寡義的行為人刑法面孔。張文教授將我國刑法面孔點評為:機械呆板有余,溫柔寬厚不足,十分深刻地揭示了我國刑法的形象。同時,張文教授還為將來刑法描繪了未來刑法的面孔,這就是人道寬厚。人道寬厚不僅是對未來刑法的期許,同時也是張文教授人道主義刑法的理想圖景。
在確立了人格刑法觀以后,張文教授再沒有改變自己的學術主攻方向,始終將人格刑法學作為自己的學術標志,并在不同場合、不同方式呼吁人格刑法學的現(xiàn)實化。從張文教授一生的刑法理論研究來看,我認為,貫穿其中的是刑法人道主義,而人格刑法學正好為刑法人道主義提供了理論載體??梢哉f,張文教授是一位具有人道主義情懷的刑法學家。在張文教授對人格刑法觀的論述中,一再論及要區(qū)分真正的犯罪人和假的犯罪人。只有那些形成了犯罪人格的犯罪人才是真正的犯罪人,他們才是刑法真正需要懲罰的對象。而那些沒有犯罪人格的人,即使觸犯了刑法構成了犯罪,也不是真正犯罪人。此外,張文教授還對死刑進行了深入的研究,提出了廢除死刑的觀點,這都與他的刑法人道主義情懷是分不開的。
□ 劉艷紅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院長)
人格刑法是張文教授最具開創(chuàng)性的學術貢獻,也是他最具特色的學術標簽,可以說在人格刑法的每個角落,都無不閃耀著人道主義的光輝。人格刑法思想的提出源于張文教授對刑法過度膨脹、監(jiān)獄人滿為患、刑不壓罪等刑法危機的現(xiàn)實關切,在對行為刑法和行為人刑法進行審視和揚棄的基礎上,提出適應21世紀的嶄新刑法觀,即“人格刑法觀”或稱“犯罪人刑法觀”。人格刑法主張犯罪人是刑法的出發(fā)點和歸屬,犯罪危險性人格對犯罪起到直接決定作用,因此需要完成“刑事法人格化”,也就是將犯罪危險性人格引入定罪、量刑、行刑全流程,使其貫穿于刑法、刑訴法、監(jiān)獄法等刑事法之中。具體而言,犯罪人格是指犯罪人內在的相對穩(wěn)定的反社會行為傾向的特定身心組織,而犯罪人則是指實施了刑法規(guī)定的危害社會行為并具備了犯罪人格之人,因此,作為犯罪人必須要滿足兩個條件:一是行為人必須實施了刑法規(guī)定的社會危害的行為,這是必要的前提條件;二是行為人必須具有犯罪人格,危害社會的行為與犯罪人格的有機結合,才是成為犯罪人的必要與充足條件,此即張文教授提出的“新犯罪人說”。每一個偉大的刑法理論都有著共通的精神內核,那就是限制公權與保障人權,人格刑法也是如此。其核心思想是“非犯罪人化”,大大縮小犯罪人圈,將不具備犯罪人格而實施了刑法規(guī)定的危害社會的行為之人剔除在犯罪人的范圍之外,使其主體行政違法化,成為行政違法行為者,同時對其處罰實行非刑罰化,僅處以行政處罰。窮天人之際,通古今之變,終成一家之言,人格刑法為中國刑法學注入源頭活水,人格刑法學派的誕生為建構中國刑法學自主知識體系和話語體系作出了重要貢獻。以人格刑法為基礎,統(tǒng)合犯罪學、刑事政策學、刑法學、刑事訴訟法學、行刑學等學科,創(chuàng)立以犯罪人為本位的刑事一體化的“犯罪人刑事學”,是張文教授留下的未竟的事業(yè),需要后輩刑事法學人繼續(xù)為之奮斗。
□ 杜宇 (復旦大學法學院院長)
近年來,張文教授最具代表性的研究領域是人格刑法學?!靶淌路ㄈ烁窕边@一論題,不僅帶有強烈的創(chuàng)新價值,而且也意味著巨大的理論風險。這一極具前沿性的理論問題,由年近古稀的張文教授率先在國內提出,不禁令人唏噓不已。我們分明看到,一位年事已高,但血脈中仍不屈地流淌著挑戰(zhàn)意識的前輩學人,在刑事法學肥沃的土壤中耕耘不輟,老而彌新。
在張文教授看來,刑事法的人格化,還是刑法思潮演進的必然結果。刑法舊派從理性人、自由意志論出發(fā),以客觀行為為刑法規(guī)則對象。相對于古代的結果責任而言,行為刑法有重大的歷史進步意義。但是,它充其量只擁有半個真理。因為它不僅忽視了活生生存在的行為人,而且無視支配行為人實施犯罪行為的犯罪人格。在犯罪的處置上,如果只專注于外在行為而忽視行為人的危險性,就必然無法找到犯罪的真正的、全部的原因,進而難以提出有效的犯罪對策。針對舊派的缺陷,新派從經(jīng)驗人、意志決定論出發(fā),研究犯罪原因和犯罪人分類,提出“應受懲罰的不是行為而是行為人”的響亮口號。它以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或反社會的危險性格為主要標準,改革刑制。相較于行為刑法而言,行為人刑法使犯罪人作為一種主體“復活”過來,將行為人納入刑法的規(guī)制對象,因而有其進步性,但是,它走向了另一個極端,即在未確定行為人人身危險性的具體測量標準的情況下,就以此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它對犯罪圈擴大、刑法膨脹,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并隱藏著侵犯人權的巨大風險。作為對行為刑法和行為人刑法的揚棄,人格刑法開始被推向了歷史的前臺。人格刑法的淵源是人格行為論、人格責任論,而最早提出人格刑法理論的,是日本的大塚仁教授。早在1990年,他在《人格刑法學的構想》一文中,就明確提出了“人格刑法學”的概念和設想,將行為者人格引入犯罪論和刑罰論。在張文教授看來,大塚仁教授未明確說明犯罪人格的概念和類型以及行為人的人格怎樣測定,及其在定罪中如何發(fā)揮作用等問題,因而在理論上留有頗多遺憾。盡管如此,大塚仁教授提出的人格刑法理論還是指明了現(xiàn)代刑法的發(fā)展方向,其功甚偉。行為刑法與行為人刑法各自的缺陷表明,任何各執(zhí)一詞的極端做法都將被拋棄,走并合主義的刑法道路將是不二的選擇。既然如此,將來的刑法理論只有兩種可能:一種可能是繼續(xù)維持某種“跛足”的現(xiàn)狀,在犯罪論部分體現(xiàn)行為刑法而僅在刑罰論部分體現(xiàn)行為人刑法與行為刑法的并合;另一種可能則是,繼續(xù)向前推進一步,將犯罪人人格貫通于定罪、刑罰及其裁量之始終,建立起人格刑法學,使整個刑法學成為真正意義上的并合刑法。無疑,后者才是我們的必然歸宿。
編輯:武卓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