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年前,濮牧郅與州監(jiān)生范姓父子交好,說事過錢,最親暱。開州有田數頃,價甚廉。范誘郅同賣,而契止范名。后郅罷官將回山右,不能有田,亦不敢言。范遂據其田。索價,延不與,止立一借數百金之券。郅歸后,屢命其子來索,范則款之,而與之少許盤費。其子死,無人過范氏問者。今郅之孫徙河南,已中舉,貧甚,檢舊篋,見范借券,不知為田價也,持券來索,范不理,遂具控。
予閱其券屬真,顧年久遠,焉知非已還失繳廢紙,斥郅刁賴。又念郅英年舉人,且前牧孫,久聞范無良,因問:“范曾與人有訟案否?”吏以二十年前叔侄爭產案呈。查范監(jiān)生弟死侄幼,范主家事,比析箸,有田二十余頃,止以數頃與侄。前牧問生:“何以多十余頃?”范手開一單曰:“某處系妻奩田,某處系媳奩田,某處幾頃系前任郅太爺田。”族長眾證單亦同,蓋范既誆郅田,又獨專其利如此。遂喚范至,年已八十余,初猶強辯,及以其親筆單示之,乃俯首無詞。以年遠,且范家亦落,酌斷二百金與郅。
——《折獄龜鑒補·卷六》
解析:證據裁判和誠信訴訟
案例中的范某背信棄義,誆騙和朋友郅某共同購置的田產,企圖獨吞利益,郅某之孫告至官府。舊案涉及數十年前的舊事,經年久遠,諸多往事難以考證,郅某之孫僅憑一紙借據,孤證難以甄別真假,難以令人信服。在此情況下,判案的縣令并未武斷判案,而是通過查找線索,多方佐證,最終厘清案件事實,體現(xiàn)了其體察民情、重證據、不輕信一方的斷案思路,這和現(xiàn)代訴訟中的證據裁判原則有內在的契合。
1.窮盡證明資源,還原案件事實
從訴訟制度的演進歷史來看,關于案件事實的認定,經歷了神示證據制度→法定證據制度→自由心證制度的演變歷程。而證據裁判原則,是指以證據為事實認定的基本依據,證據裁判原則不僅要求法官必須依據證據而為事實之認定,而且對于一定之證據限制法官為自由心證,如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顯與事理有違或與認定事實不符之證據,不得作為自由心證之依據。除此之外,補強證據之有無,及科學證據之取舍,法官亦無自由判斷之余地。
古代中國,對于官員裁斷糾紛提出嚴格要求。宋太宗曾詔御史,決獄必須“躬親”;宋仁宗曾詔內外百司,“聽獄決罪,須躬自閱實”;清代規(guī)定,“官非正印者,不得受民詞”。這說明,辦理案件的官員,負有親自審理案件,積極主動尋找證據的職責。對比現(xiàn)代訴訟制度,關于證明方式、法定證據種類、舉證責任分配、證明標準的相關立法更為細化,但是古今司法官員在研判案件時重證據的裁判思路是一致的,都要分辨當事人陳述的真?zhèn)?,通過縝密的邏輯分析推演出案件真實情況,在繁雜的證據中找到關鍵的切入點。作為本案裁判官員的縣令雖然認為事情年代久遠,難以證實借據是不是一張廢據,但其并未武斷地作出判斷,而是進行了多方的查證。通過查找當年的舊檔,驗明借據的真?zhèn)?,認定借條的真實性,還原案情原貌;通過尋訪民情,了解訴訟雙方的品德及為人,得知郅某之孫是年輕舉人,而范某的品德不良;通過尋覓證人,找到族長出面作證,從證人、證言兩方面確定了數十年前的借款事實。對于當下的中國而言,作為裁判者的法官必須依法盡職履責,只有窮盡證明方式和證據資源,才能使司法裁判認定的案件事實最大程度地接近客觀真相,真正做到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2.厘清證據沖突,倡導訴訟誠信
范某從霸占郅某田產,到郅某兒子討要錢款拖欠不還,誆騙了郅某的田產,又獨吞了郅某的利益。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范某還強辯抵賴,提供不實的“口供”,阻撓縣官查明事實真相,直到縣官拿出范某親筆所書單據時,方才默認。范某的行為以及強辯,處處透露著不誠信。若范某面對二十年前親筆開列的單子,仍一味抵賴,則更是難以自圓其說、欲蓋彌彰,遭人唾棄。
中華禮法向來崇尚“誠信”兩字,這與現(xiàn)代民事訴訟中遵循的誠實信用原則和禁止反言規(guī)則都是相通的,既是對當事人參與訴訟的基本要求,也是法官查清事實的基本保障,更是營造社會誠信氛圍的重要載體。現(xiàn)代司法制度中禁止反言規(guī)則,要求當事人對自己之前所作的事實陳述不得隨意撤回,這是自認規(guī)則的延伸。訴訟誠信原則和禁止反言規(guī)則,既是案件訴訟程序安定的需要,也是各方公平行使訴訟權利的保障,同時也承載了節(jié)省司法資源、提高司法效率的功能。隨著社會觀念不斷地進步以及人民對權益保護認識的不斷加深,誠實信用原則因其獨特的道德性和法律性的融合,在社會的各個領域發(fā)揮獨特的作用,在當下的訴訟過程中,應著力將中華法系文明中的誠信文化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的誠信價值觀進行對接,提高全民誠信訴訟意識,助力構建誠信有序的社會。
3.加強釋法說理,尊崇奉公守法
案例中,郅某之孫在若干年之后,拿出舊據,縣令的第一反應是斥責郅某之孫刁鉆無賴,認為年代久遠,怎知不是一張廢據,說明其對郅某之孫是否有權主張該項權利持有一定異議。
法諺云: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現(xiàn)行法律制度中,時效制度就是該法諺的重要體現(xiàn),其價值理念在于督促當事人及時行使權利,以保障財產流動的效力和效率。與之類似的還有除斥期的規(guī)定。這些法律規(guī)定具有較強的專業(yè)性,可能超出了普通群眾的常識和樸素正義觀,導致司法認知和群眾解讀之間存在一定差異,而這正是法治宣傳的意義所在。當下構建法治社會,需要廣泛開展普法工作,讓人民群眾知曉、理解與之利益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才能使人們能夠正確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身合法權益,也才能使法律得到人們的尊崇和信仰,引導人們尊重司法裁判、維護司法權威。
(文章節(jié)選自崔亞東主編的《法治文明溯源:中華法系經典案例解析》,商務印書館出版)
編輯:梁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