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鄒星宇
近日,懸疑刑偵劇《烏云之上》熱播。三合刑偵隊的女警官韓青在與她合作多年的默契搭檔鐘偉離奇失蹤后,暗中持續(xù)調查其行蹤。然而,一起碎尸案引起了她的關注,隨著調查的不斷深入,這起案件似乎和鐘偉的失蹤有著千絲萬縷的關系……本期【追劇學法】由《法治日報》律師專家?guī)斐蓡T、北京匯祥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隗卓然律師帶大家一起撥開《烏云之上》背后的迷霧。
場景一:野力健身會所老板陳彬的妻子董潔曾經(jīng)給死者的朋友白小蕙打過很多錢,警方調查后發(fā)現(xiàn),董潔因為丈夫出軌,一直找人在暗中監(jiān)視丈夫,還找了一位攝影師拍下了丈夫出軌的照片。妻子請人調查丈夫行蹤是否違法?
我國法律中,沒有明確規(guī)定跟蹤尾隨他人構成違法犯罪。但是,如果跟蹤者伴有偷拍、竊聽他人隱私則屬于行政違法,可能被處以拘留或者罰款;如果跟蹤者行為嚴重侵犯對方的私人生活安寧則可能侵犯隱私權;如果伴有非法侵入住宅、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等,則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面臨相應刑事處罰。
若攝影師在公共場所(如餐廳、街道、商場)進行合理觀察和拍攝,且未使用隱蔽設備等技術手段過度窺探隱私,通常不構成違法。例如,在公開場合記錄丈夫與第三者的親密舉動,只要未刻意暴露他人私密部位或侵犯生活安寧,可能被認可為合法證據(jù)。但需注意,如果存在長時間持續(xù)跟蹤、蹲守的行為,可能被認定為侵擾他人生活安寧,違反了民法典關于隱私權的規(guī)定;即使照片合法拍攝,若未經(jīng)處理直接公開傳播,可能因暴露他人面部、姓名等信息而侵犯肖像權或名譽權。
劇中,董潔作為雇主,若明知攝影師采用非法手段(如教唆其安裝針孔攝像頭),可能構成共同侵權,需與攝影師連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場景二:韓青為了調查更多的線索,找到了自己的線人小虎。同時,為了保護線人的身份及安全,韓青每次都必須在保密情況下與線人聯(lián)絡。對于線人,法律有何規(guī)定?
線人是指為警察或其他執(zhí)法機構提供情報信息的人,屬于公安機關秘密偵查手段的一部分,主要用于獲取犯罪線索、協(xié)助偵破案件。
線人若因協(xié)助偵查面臨危險,可申請與證人同等的保護措施(如不公開個人信息、禁止特定人員接觸等)。此外,線人可獲得一定的經(jīng)濟獎勵,具體標準由地方公安機關制定。
如果線人違反保密義務(如泄露偵查計劃)的行為情節(jié)嚴重,達到法定標準,可能構成犯罪,面臨刑事處罰,例如,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同時,線人自身若涉及違法犯罪,仍需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公安機關不得因其協(xié)助偵查而豁免其罪行。
場景三:韓青師父趙文斌的女兒患有重病,他妻子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收了董潔給的錢,因而被迫參與進了毒品販賣鏈條中,通過快遞物流收發(fā)、轉移毒品。運輸毒品,有何法律責任?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規(guī)定,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shù)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shù)量大的;(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jié)嚴重的;(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shù)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根據(jù)當事人主觀意愿程度,還可能面臨不同刑責。若趙文斌在被算計后明確知曉快遞內容為毒品仍繼續(xù)收發(fā),則構成直接故意;若其僅因被脅迫而對毒品性質存在模糊認知,司法實踐中可能結合其行為表現(xiàn)(如異常報酬、隱蔽交接方式等)推定其明知。在司法實踐中,脅迫需達到足以影響行為人意志自由的程度。如果脅迫很輕微,如只是口頭嚇唬且沒有實際威脅內容,難以認定為被脅迫參加犯罪。但如果脅迫程度重,如以被脅迫者本人或其親屬生命安全相威脅,使被脅迫者產生極大恐懼,被迫參與犯罪,且缺乏其他救濟途徑,則可能被認定為“被脅迫參加犯罪”,按犯罪情節(jié)減輕或免除處罰。
場景四:隨著調查不斷深入,販毒集團的鏈條也逐漸清晰。最終,韓青的姐姐周雪曼面對警方強有力的證據(jù),供述了自己一直在幕后進行著販毒、指使殺人的犯罪行為。周雪曼將面臨什么法律后果?
販賣毒品罪的量刑與毒品數(shù)量直接掛鉤,毒品數(shù)量以查證屬實的數(shù)量計算,無論數(shù)量多少均構成犯罪,且不折算純度,多次販賣未處理的數(shù)量累計計算。
而周雪曼指使他人殺人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的教唆犯。根據(jù)刑法第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如果犯罪過程中形成人數(shù)較多,經(jīng)常糾集在一起進行犯罪活動,有明顯的首要分子,有預謀地實施犯罪活動且形成有嚴重危害性的組織,那么就有可能被認定為犯罪集團。
周雪曼作為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即周雪曼分別構成故意殺人罪和販賣毒品罪。對一人犯數(shù)罪分別定罪量刑,依法應數(shù)罪并罰。
編輯:蔣起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