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唐榮 通訊員 胡旦 王路
離職一年后,發(fā)現(xiàn)前公司網絡平臺上還掛著自己的宣傳照片,這種情況是否構成侵犯肖像權?近日,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經開庭審理,對此案作出判決。該判決已生效。
案件當事人:小林是一名擁有20萬粉絲的舞蹈博主,2019年小林與A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在A公司旗下的某舞室擔任舞蹈老師。2022年7月,雙方正式解除勞動關系。
2023年3月,小林上網時發(fā)現(xiàn)該舞室在多個網絡平臺上的舞蹈課程介紹中都使用了自己的圖片及舞蹈視頻。于是,小林截圖給某舞室工作人員,要求其在7天內將所有圖片和視頻刪除。一周后,小林發(fā)現(xiàn)某舞室并未對上述內容進行清理,小林遂前往公證處對某舞室的該行為進行了證據保全。后小林以A公司侵害其肖像權為由訴至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請求判令A公司刪除相關圖片和視頻,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費用3萬元。
庭審中,A公司辯稱,小林曾是該舞室舞蹈素質課程的授課老師,涉案視頻系小林在職時,公司為開設舞蹈素質課組織拍攝的教學宣傳視頻,涉案視頻著作權應由A公司享有,A公司有權在業(yè)務范圍內優(yōu)先使用。
法院審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guī)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權。自然人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自然人的肖像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及賠償損失。
本案中,小林在A公司擔任舞蹈老師期間,為完成本職工作配合某舞室拍攝教學宣傳視頻,實質上包含了對A公司使用其肖像的許可,但在雙方無特殊約定的情況下,肖像許可使用的時間應認定為與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一致。在小林離職后,A公司未經小林許可,繼續(xù)在其運營的某舞室網絡平臺上使用小林的照片視頻用于商業(yè)宣傳,侵犯了小林的肖像權,A公司應當承擔侵犯肖像權的法律責任。
其次,小林系自媒體博主,擁有一定粉絲基礎,A公司在小林已經明確提出異議的情況下仍堅持使用涉案圖片和視頻,吸引潛在客戶,以期為A公司帶來經濟利益,故A公司應當為其侵權行為賠償小林一定的經濟損失。
鑒于小林已確認涉案照片和視頻至開庭之日已經下架,故小林當庭撤回了要求A公司刪除相關圖片和視頻的訴訟請求,法院綜合考量A公司的過錯程度、損害后果、受益范圍等因素,酌情判決A公司給予小林一定金額的賠償。
法官說法
互聯(lián)網時代,企業(yè)通過海報、視頻、微電影等形式宣傳企業(yè)形象和產品的情形日益常見,在這些宣傳材料中時常會用到在職員工的肖像進行推廣營銷。當員工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終止,涉及肖像權、知識產權等方面的分歧往往容易引發(fā)糾紛。
法官提醒,員工依法享有肖像權,企業(yè)即使與員工存在勞動關系,在使用員工個人形象進行宣傳時,也應與出鏡人員充分協(xié)商,依法取得使用員工肖像權的相應權限,并書面約定肖像權的使用范圍、使用期限等;在沒有特殊約定的情況下,員工離職后企業(yè)應立刻刪除帶有員工肖像的相關宣傳內容,否則可能侵犯員工合法權益,進而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編輯:徐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