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報訊 記者楊傲多 在第23個“世界知識產權日”來臨之際,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上訴人瀘牌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瀘牌老窖公司)與被上訴人瀘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瀘州老窖公司)及原審被告新鄉(xiāng)蘭艾生物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蘭艾科技公司)、孔昆朋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四川省高院院長、二級大法官王樹江擔任審判長。
瀘州老窖公司系第915682號、第915681號注冊商標的權利人,其“瀘州老窖特曲80版”包裝、裝潢系具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包裝、裝潢。2021年起,瀘州老窖公司發(fā)現蘭艾科技公司、孔昆朋銷售的“瀘牌老窖窖藏”“特曲80”等被訴9款白酒產品均在內外包裝上突出使用瀘牌老窖(橫、豎兩種商標)標識,且其中被訴5款白酒均使用了與“瀘州老窖特曲80版”近似的包裝、裝潢,容易使消費者混淆或誤認,遂以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及構成不正當競爭為由,向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瀘州中院經審理認為,瀘牌老窖公司、孔昆朋、蘭艾科技公司的行為構成侵犯商標權和不正當競爭,依法判決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瀘牌老窖公司賠償瀘州老窖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260萬元,孔昆朋在96萬元的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蘭艾科技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20萬元。瀘牌老窖公司不服,向四川省高院提起上訴。
四川省高院審理認為,關于是否構成商標侵權,瀘州老窖公司依法注冊第915682號、第915681號注冊商標,應受法律保護。涉案注冊商標經過長期宣傳和使用,在市場上享有廣泛知名度和影響力。瀘牌老窖公司在被訴9款產品的內外包裝上均突出使用“瀘牌老窖”,構成商標性使用。被訴9款產品上使用的“瀘牌老窖”標識與瀘州老窖公司注冊商標比對,均由4個字組成,其中“老窖”和“瀘”字均使用與涉案注冊商標字形近似的繁體,呼叫、文字構成近似,二者核定使用商品均為酒類,被訴侵權標識與涉案注冊商標亦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容易導致混淆。因此,瀘牌老窖公司生產、銷售被訴商品的行為侵害了瀘州老窖公司的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
關于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瀘州老窖特曲80版”酒系瀘州老窖公司“瀘州老窖”系列酒之一,其酒瓶總體造型為方瓶(八面,其中四正面寬,面面相交的四條棱為細窄面)、圓底、兩側有麥穗,該包裝自20世紀80年代使用至今,2018年7月31日獲得外觀設計專利,經過瀘州老窖公司多年的宣傳使用及廣告投入,具有顯著性,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規(guī)定的具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包裝、裝潢,應當受到法律保護。瀘牌老窖公司的瀘牌老窖團結酒、喜慶酒外觀設計專利于2021年取得,晚于“瀘州老窖特曲80版”的包裝、裝潢及其外觀設計專利。瀘牌老窖公司生產的“瀘牌老窖窖藏”等5款酒均使用了與“瀘州老窖特曲80版”酒近似的包裝、裝潢,容易使相關公眾混淆,構成不正當競爭。
綜上,瀘牌老窖公司明知涉案注冊商標享有較高知名度,且其在申請“瀘牌”等商標被駁回的情況下,仍繼續(xù)生產、銷售涉案被訴侵權產品,侵權規(guī)模較大,侵權惡意較為明顯。一審法院結合瀘州老窖公司為制止侵權行為所產生的差旅、公證、律師費等合理開支事實,依法確定瀘牌老窖公司賠償瀘州老窖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260萬元,并無不當。
據此,四川省高院當庭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編輯:杜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