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報訊 記者徐偉倫 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外通報該院2020年以來涉未成年人教育培訓合同糾紛案件的審理情況。數據顯示,在北京二中院審理的未成年學員起訴案件中,均涉及培訓費退還,約90%的案件經判決或者調解由教育培訓機構退還全部或部分培訓費,訴請金額得到全部支持的比例達40%。
據介紹,2020年1月至2025年4月底,北京二中院共審結教育培訓合同糾紛二審案件567件,其中未成年人作為訴訟主體的案件47件。在這47件案件中,相關案件爭議焦點多集中于合同解除后預付培訓費應否返還以及返還標準,其中對已提供服務的價款按“原價”還是“折扣價”計算爭議較大,部分培訓合同對于退還剩余培訓費的條件、退費計算標準等事宜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清楚、不明確。
對此,北京二中院建議,培訓合同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不得約定“概不退款”等違法違規(guī)內容,要采取合理方式對免除或減輕機構責任等與學員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進行提示說明。培訓機構應當提供符合約定標準的培訓服務,包括教學內容、教學方式、師資力量、教學場地等,保證教育培訓質量,并與學員建立清晰透明的課時消費記錄機制。
法官提示,與教育培訓機構訂立合同時,學員家長應重點關注課程優(yōu)惠、有效期限、轉讓、終止服務、退費、違約責任等條款;接受教育培訓過程中,需注意留存歷次消費記錄,同時注意保留與教育培訓機構溝通的記錄。
北京二中院建議,相關主管部門應加強教育培訓機構動態(tài)監(jiān)督及日常監(jiān)管,通過完善并推廣合同示范文本、實施常態(tài)化巡查與專項檢查相結合的方式強化源頭治理。
編輯:杜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