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申東
日前,寧夏回族自治區(qū)交通廳原廳長許學民受賄案一審宣判。法院判決許學民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并處罰金180萬元;犯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16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80萬元。
2005年至2017年8月,許學民在擔任寧夏公路建設管理中心主任、副局長、局長、交通運輸廳副廳長、廳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道路工程項目承攬、工程驗收、工程款撥付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952.29萬元、美元5萬元。同時,許學民個人及其家庭財產(chǎn)和支出超過合法收入,折合人民幣1204.48萬元,差額特別巨大,不能說明來源,其行為構成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罪。
在公訴機關指控的39起受賄案中,4次收受華僑園公司股東劉某某現(xiàn)金及房產(chǎn)最為典型。
2009年10月,劉某某以其妻子的名義在銀川市金鳳區(qū)某小區(qū)購買房產(chǎn)一套,進行裝修、購置家電后,將該房屋送給許學民。購買房產(chǎn)、裝修及購置家電等費用,共計694530元。
據(jù)許學民供述,劉某某說他在交通廳附近有一套房子,許學民中午可以去休息、寫材料。為了避嫌,劉某某說只給他鑰匙,不給房子的手續(xù)。許學民欣然接受,其后,被劉某某攻陷的許學民在2014年至2015年年底,先后兩次收受劉某某20萬元。
2014年4月,劉某某出境至美國,受公司負責人安排,在征得許學民同意后,送給許學民在美國新澤西州的兒子美元4萬元。2015年8月,公司得知許學民出國考察,遂安排劉某某送給許學民美元1萬元。
據(jù)華僑園公司負責人供述證實,2005年至2017年,華僑園公司先后從寧夏交通廳承攬了30多項工程。送財物是為了感謝許學民對公司承攬工程的幫助和照顧,也是為了以后能夠繼續(xù)得到其幫助。
2017年9月,許學民得知寧夏紀委調(diào)查華僑園公司負責人的消息后,電話聯(lián)系劉某某的兒子,將收受劉某某的20萬元及美元3萬元退還。
在另外一起長達10年的受賄案中,許學民利用擔任寧夏公路建設管理局局長、交通運輸廳副廳長、廳長等職務,多次索要或收受寧夏路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段某翡翠飾品、紀念金幣、珍貴郵票、名人書畫作品、名牌手表等貴重財物,折合人民幣440.92萬元。
此外,還收受價值48.9萬元的房產(chǎn)一套,并以賭博形式多次收受段某等人現(xiàn)金160萬元,為該公司在寧夏公路工程項目承攬、招標企業(yè)信用等級評定、工程驗收、工程款撥付等方面謀取利益。
經(jīng)法院審理認定,截至案發(fā)前,許學民夫妻家庭財產(chǎn)價值737.73萬元,家庭支出人民幣2832萬元,家庭合法收入人民幣1909萬元,資產(chǎn)總額和支出總額大于收入總額1661萬元。許學民家庭財產(chǎn)中扣除其受賄所得人民幣450萬元、美元1萬元。差額部分1204.48萬元,許學民不能說明其合法來源。
編輯:溫遠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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