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張晨
2021年,全國法院受理一審人格權糾紛案件192675件,同比增長19.2%,數(shù)量持續(xù)攀升,其中名譽權、肖像權、姓名權等精神性人格權糾紛同比均有增長。最高人民法院今天發(fā)布9個典型案例,進一步指導人格權司法保護。
尊重公民姓名選擇自主權
姓名是自然人參與社會生活的人格標志,依照民法典的規(guī)定,自然人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不得違反公序良俗。此次發(fā)布的典型案例中,未成年人姓名變更維權一案,是因夫妻離異后一方變更未成年人姓名而引發(fā)的糾紛。此案審理法院堅持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為原則,將民法典人格權編最新規(guī)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有機結合,充分聽取具有一定判斷能力和合理認知的未成年人的意愿,尊重公民姓名選擇的自主權,最大限度保護了未成年人人格利益,收到良好社會效果。
養(yǎng)女墓碑刻名維權一案中,原告石某連系已故石某信夫婦養(yǎng)女和唯一繼承人,被告石某荷系石某信堂侄。石家?guī)X社區(qū)曾對村民墳墓進行過搬遷,當時所立石某信夫婦墓碑上刻有石某連名字。石家?guī)X居委會進行遷墳過程中,除進行經濟補償外,新立墓碑由社區(qū)提供并按照各家上報的名單鐫刻姓名。石某荷在向居委會上報名單時未列入石某連,導致新立墓碑未刻石某連名字。石某連起訴請求判令石某荷在石某信夫婦墓碑上鐫刻石某連姓名,返還墓地搬遷款,賠償精神損失。養(yǎng)子女在過世養(yǎng)父母墓碑上刻名的權益關涉人格尊嚴和人格平等,符合孝道傳統(tǒng)和公序良俗,這起案件將此種人格權益納入一般人格權予以保護,回應了社會發(fā)展所產生的新型人格權益保護需求,對類似案件處理具有參考價值。
可視門鈴案優(yōu)先保護隱私
在人臉識別裝置侵害鄰居隱私權一案中,原、被告系同一小區(qū)前后樓棟的鄰居,兩家最近距離不足20米。在小區(qū)已有安防監(jiān)控設施的基礎上,被告為隨時監(jiān)測住宅周邊,在其入戶門上安裝一款采用人臉識別技術、可自動拍攝視頻并存儲的可視門鈴,位置正對原告等前棟樓多家住戶的臥室和陽臺。原告認為,被告可通過手機App操控可視門鈴、長期監(jiān)控原告住宅,侵犯其隱私,生活不得安寧。被告認為,可視門鈴感應距離僅3米,拍攝到的原告家模糊不清,不構成隱私,其從未有窺探原告的意圖,對方應予以理解,不同意將可視門鈴拆除或移位。后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拆除可視門鈴、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上海市青浦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雖是在自有空間內安裝可視門鈴,但設備拍攝的范圍超出其自有領域,攝入了原告的住宅。而住宅具有私密性,是個人生活安寧的起點和基礎,對于維護人格尊嚴和人格自由至關重要。可視門鈴能通過人臉識別、后臺操控雙重模式啟動拍攝,并可長期錄制視頻并存儲,加之原、被告長期近距離相處,都為辨認影像提供了可能,以此獲取住宅內的私密信息和行為現(xiàn)實可行,原告的生活安寧確實將受到侵擾。因此,被告的安裝行為已侵害了原告的隱私權。被告辯稱其沒有侵犯原告隱私的主觀意圖,原告對此應予容忍等意見,于法無據(jù),法院不予采納。因無充分證據(jù)證明原告因被告的行為造成實際精神及物質損害,故法院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拆除可視門鈴的訴訟請求,而對其賠禮道歉及賠償損失的請求未予支持。
這起案件的典型意義在于,就人工智能裝置的使用與隱私權的享有發(fā)生沖突時的權利保護序位進行探索,強調了隱私權的優(yōu)先保護,彰顯了人文立場,對于正當、規(guī)范使用智能家居產品,避免侵害人格權益具有一定的借鑒和指導意義。
打擊大規(guī)模侵害個人信息
在非法買賣個人信息民事公益訴訟一案中,被告孫某以3.4萬元的價格,將自己從網絡購買、互換得到的4萬余條含姓名、電話號碼、電子郵箱等的個人信息,通過微信、QQ等方式販賣給案外人劉某。案外人劉某在獲取相關信息后用于虛假的外匯業(yè)務推廣。公益訴訟起訴人認為,被告孫某未經他人許可,在互聯(lián)網上公然非法買賣、提供個人信息,造成4萬余條個人信息被非法買賣、使用,嚴重侵害社會眾多不特定主體的個人信息權益,致使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據(jù)此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杭州互聯(lián)網法院經審理認為,民法典規(guī)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并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被告孫某在未取得眾多不特定自然人同意的情況下,非法獲取不特定主體個人信息,又非法出售牟利,侵害了承載在不特定社會主體個人信息之上的公共信息安全利益。遂判決孫某按照侵權行為所獲利益支付公共利益損害賠償款3.4萬元,并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
這起案件是民法典實施后首例個人信息保護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此案的典型意義在于,準確把握民法典維護個人信息權益的立法精神,聚焦維護不特定社會主體的個人信息安全,明確大規(guī)模侵害個人信息行為構成對公共信息安全領域社會公共利益的侵害,彰顯司法保障個人信息權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決心和力度。
法治日報北京4月11日訊
編輯:溫遠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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