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梁平妮 通訊員趙衛(wèi)華
2021年某日22時44分許,王某和親戚朋友喝醉酒后,在7樓家中北側廚房內,將裝有水和煙頭的4升塑料水桶從窗戶扔下,將李某某停放在該樓下的小型轎車前風擋玻璃砸碎。次日早上7時許,李某準備開車去上班時,發(fā)現(xiàn)車子擋風玻璃已被砸碎,而且車前蓋有多枚煙頭,車前有大量水漬,旁邊還有一個塑料礦泉水桶。
李某報警后,警方經偵查鎖定王某為該起高空拋物案的嫌疑人,并依法傳喚其至派出所進行詢問。酒醒后的王某對自己高空拋物砸壞車輛的事實供認不諱,積極主動賠償了被害人李某的經濟損失,并取得了李某的諒解。
2022年4月19日,煙臺市芝罘區(qū)人民檢察院以王某犯高空拋物罪向芝罘法院提起公訴。
芝罘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從建筑物拋擲物品,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高空拋物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鑒于被告人王某自愿認罪認罰,賠償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積極繳納罰金,確有悔罪表現(xiàn),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的社區(qū)無重大不良影響,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遂判決被告人王某犯高空拋物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編輯:溫遠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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