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萬余元的債務包袱卸下后,企業(yè)暫時脫離了困境,相信以后會好起來?!苯?安徽省合肥市廬陽區(qū)檢察院辦案檢察官電話回訪合肥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工程公司”)時,該公司負責人說。
2020年11月24日,廬陽區(qū)檢察院受理了一起不服民事生效裁判申請檢察監(jiān)督案。原來,2007年10月,工程公司與合肥市某電器經營公司(下稱“電器經營公司”)簽訂了價值40萬余元的電器買賣合同,由項目發(fā)包單位合肥某建投公司(下稱“建投公司”)提供擔保。合同約定,建投公司按工程公司付款委托書,在欠付工程公司的工程款范圍內向電器經營公司代為付款。之后,電器經營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向工程公司供應了價值40萬余元的電器。
2019年4月1日,電器經營公司以工程公司未支付貨款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因工程公司、建投公司均未能及時提供支付貨款的相關證據,法院一審判決工程公司在規(guī)定期限內向電器經營公司支付貨款40萬余元及利息,建投公司在欠付工程公司工程款范圍內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法定上訴期限內,工程公司和建投公司均未提出上訴。但后來,在整理公司財務期間,工程公司發(fā)現了支付貨款的新證據,遂向法院申請再審,但被裁定駁回。于是,工程公司向檢察機關申請監(jiān)督。
“該案的關鍵是貨款到底有沒有支付,怎么支付的,支付了多少?!鞭k案檢察官在全面了解案情后,很快找準案件的突破口,即工程公司提供的涉案項目付款委托書和銀行進賬單等證據材料。
經過辦案檢察官的仔細核實,新的證據顯示,工程公司曾于2008年1月23日、6月4日,先后兩次委托建投公司代為支付電器經營公司貨款各10萬元。同時,工程公司在查詢本公司銀行賬戶時還發(fā)現,曾于2009年10月21日通過支票轉賬的方式向電器經營公司支付貨款12.75萬元?!吧鲜鲎C據僅是申請監(jiān)督人提供的單方面證據,必須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才能理清事情的曲直?!睘榱撕藢嵣鲜?筆付款的流向,辦案檢察官先后6次往返于建投公司和多家銀行深入調查。
經查,工程公司提供的3份證據所涉資金共計32萬余元均轉入了電器經營公司的賬戶。同時,檢察官還有新的發(fā)現:2008年2月2日,建投公司受工程公司委托,向電器經營公司支付了1筆7萬余元的貨款。據此,工程公司通過支票轉賬、委托建投公司支付等方式,累計向電器經營公司支付貨款共計近40萬元,僅欠電器經營公司貨款6731.39元。
原來,建投公司在受委托支付貨款時,沒有詳細備注清楚是為哪一家公司代為支付款項,而電器經營公司在歸賬時張冠李戴,誤認為工程公司沒有支付貨款,從而引發(fā)了這起訴訟。
鑒于案件存在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的情形,廬陽區(qū)檢察院檢委會經討論認為,根據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工程公司、建投公司在原審中未提交相關已付款證據屬于逾期提供證據,上述證據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法院應當采納。今年6月23日,廬陽區(qū)檢察院依法向原審法院發(fā)出再審檢察建議,被法院采納。
6月30日,法院經公開開庭審理,撤銷原審判決,作出由工程公司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電器經營公司支付貨款6731.39元及利息、建投公司在欠付工程公司工程款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的新判決。
馬云東
編輯:溫遠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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