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趙紅旗 通訊員 黃健
佳佳(化名)6歲時,其父母離婚,其隨母親呂某生活。但在其父母離婚后4年多時間里,父親劉某一直未曾探望過他。佳佳將父親劉某訴至河南省鄭州市中原區(qū)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父親每個月探望自己不少于2次。近日,中原區(qū)法院依法支持其訴求。
佳佳訴稱,2020年2月13日,其父母離婚,法院判決其由母親呂某撫養(yǎng)。如今,法院判決已生效4年多,但父親劉某從未探望過自己,未提供其成長所需的父愛與支持。
劉某辯稱,其離婚后,孩子爺爺奶奶經(jīng)常給孩子送吃的,送玩具,還接送過孩子,如今爺爺奶奶年紀大了,見孩子的次數(shù)逐漸減少,但是其全家非常愛孩子,另外其現(xiàn)在沒有固定工作,時間無法保證,故未能及時與孩子見面。
中原區(qū)法院審理認為,探望權的立法初衷是為呵護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長,有效彌補因父母婚姻關系存續(xù)的終止、家庭成員組成的變更給未成年子女造成不利影響,即探望權既是離婚后不直接撫養(yǎng)子女一方的法定權利,亦是父母繼續(xù)履行撫養(yǎng)、教育、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義務的延伸。從子女角度來看,探望的實現(xiàn)能夠保證其有效與生身父母交流,不至于長期疏離導致情感隔閡,并且通過在探望過程中的交流溝通,能在情感上找到依靠,不致因父母離婚而產(chǎn)生心理上的失落,故未成年子女不僅是被探望的對象,亦享有主動請求和接受探望的權利。
法院判決被告劉某在判決生效當月起,每月探望原告2次,探望的具體時間、地點和方式,由被告與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協(xié)商確定。
被告劉某接到法院判決書后當場表示,盡快與孩子見面交流,努力盡到父親的責任。
編輯:張守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