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報訊 記者唐榮 李文茜 通訊員周芝芳 毒品偽裝成“普通電子煙”藏匿于外賣餐盒,同城配送騎手淪為毒品運輸“工具人”。近日,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法院審結(jié)一起販賣毒品案,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任某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天,被告人任某與張某達成交易,以1400元的價格向張某出售兩個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電子煙彈,并通過掃碼收取毒資。隨后,任某將含有依托咪酯的電子煙彈藏匿于普通的外賣餐盒中,通過某同城配送平臺下單,使得騎手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將這份“毒外賣”悄然送至同城的張某手中。張某在收到電子煙彈后與劉某一同吸食。幾日后,張某、劉某被公安機關查獲,二人尿檢結(jié)果均呈依托咪酯陽性,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3日。
數(shù)日后,任某故技重施,再次通過社交平臺販賣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電子煙彈,并沿用相同手法利用配送平臺運送,當“藏毒餐盒”抵達福田區(qū)交付點時,被公安機關當場查獲。公訴機關以任某犯販賣毒品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福田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任某明知依托咪酯是已列入國家管制的毒品,仍通過社交平臺聯(lián)絡交易、利用同城配送藏匿運輸,向他人販賣該毒品,并從中獲利,其行為構(gòu)成販賣毒品罪。案發(fā)后,被告人被抓獲歸案之后能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綜合其犯罪情節(jié)、社會危害程度、認罪態(tài)度等,法院依法作出判決,被告人任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編輯:張守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