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潘從武 通訊員 張秀 沈建萍
近日,新疆烏蘇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因情感糾紛引發(fā)的放火案件。被告人阿強(化名)因未能理性處理感情矛盾,在居民樓內故意縱火,最終被法院以放火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
阿強和小梅(化名)原是一對戀人。2024年4月,阿強出資為小梅在某小區(qū)租賃了一套房屋。一個月后,兩人因一次爭吵發(fā)生冷戰(zhàn)。
一天,醉酒后的阿強來出租屋找小梅。敲門后無人應答,不甘心的阿強遂翻窗進入屋內,發(fā)現(xiàn)屋內沒人,隨即便用打火機將其此前給小梅買的衣物點燃泄憤。不料火勢迅速蔓延,阿強雖采取措施滅火,但均無濟于事,且在滅火過程中,阿強身體多處被燙傷。見火勢無法控制,阿強在關閉了天然氣閥門和電源總開關后離開現(xiàn)場。鄰居發(fā)現(xiàn)火情后及時撥打了報警電話和火警電話,烏蘇市公安局于當日將阿強抓獲。
此次事故沒有造成人員傷亡及重大財產損失。事后,阿強購買了事發(fā)房屋,并獲得原房主的原諒。同時,阿強重新粉刷單元樓樓道,并向該單元住戶賠禮道歉,業(yè)主出具了刑事諒解書。
2025年初,烏蘇市人民檢察院以放火罪對阿強提起公訴。法院審理查明,阿強在居民樓內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放火罪。綜合考量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及對社會危害程度,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guī)定,判處阿強有期徒刑3年。
阿強不服,上訴至塔城地區(qū)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編輯:李紀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