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15日,由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貿仲”)主辦的2021年中國仲裁周青年仲裁論壇暨第九屆“中倫杯”全國商事仲裁征文大賽頒獎儀式在北京成功舉行。
以下內容是北京仲裁委員會案件二處處長 陳亮宇發(fā)言節(jié)選。
對于北京仲裁委(以下簡稱“北仲”)的仲裁費用探索并不能代表所有的仲裁機構,甚至不能代表所有仲裁界,因此今天我只能用一個微縮的實踐,來展現北仲對于仲裁費用進行的探索。
今年9月1日,北仲剛剛頒布了關于小時費率的收費指引,在講這個話題之前,我先在北仲視角下,短暫對仲裁費用發(fā)展歷程進行介紹。
在北仲等國內仲裁機構成立之初,我們的仲裁費用實際上是參照了國內行政事業(yè)單位收費模式進行收取。當時國務院頒布了專門的收費政策,并把仲裁費劃分為受理費和處理費。
2012年,特別是在我們入世之后,隨著我國改革發(fā)展,仲裁費用的行政性收費改成了經營性收費模式。費用是要進行納稅,仲裁機構需要開具發(fā)票。而此種收費模式沒有統(tǒng)一,仍然有很多機構對仲裁收費采取行政性收費標準。
2015年,北京市政府出臺規(guī)定,取消所有中介機構收費的政府性定價批準,使得仲裁收費完全放開,這部規(guī)定為日后我國仲裁費改革創(chuàng)造了良好的政策環(huán)境。
我國仲裁收費在2019年的規(guī)則改制前,都是采用受理費和處理費的模式,并且目前國內大多數仲裁機構仍然延續(xù)該分類方式。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和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都是采用此種分類方式。在仲裁的報酬里面,也有兩種收費的模式,一種是按照爭議金額來收費,一種是按照小時來收費,而機構可能會分成登記費,機構管理費。
這是我國仲裁收費簡要發(fā)展背景。實踐中,北仲從很早開始,就將收上來的仲裁費用在內部進行分配時候就向仲裁員傾斜,因此當事人所繳納的大部分費用都作為了仲裁員報酬,只是當事人并不明確費用走向。
但是隨著我們的改革開放發(fā)展,我國仲裁收費是朝著公開透明、市場定價的方向發(fā)展,而且發(fā)展的方向值得肯定,因此我們堅持仲裁收費的發(fā)展方向。
我認為堅持仲裁收費的發(fā)展方向,將會使我國仲裁獲得以下收益:一是更符合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更符合當事人的合理預期,使其更能控制自己的案件成本;二對于仲裁服務提供者來講,當我們的收費真正能夠體現我工作價值的時候,我將提供給當事人更優(yōu)質的仲裁服務。
在我國仲裁費用這樣的發(fā)展背景下,經過20年的實踐判斷,北仲積累了非常全面的,有關機構成本、仲裁員報酬和機構費用之間的分配的實踐基礎。在這個基礎上,我們推出了2019版北仲仲裁規(guī)則,其中我們對仲裁費用進行了大膽嘗試,即在國內仲裁機構里面把機構費用和仲裁報酬分開,取代了以前的受理費和處理費的作法,而且同時仲裁報酬可以按照小時計酬,最大限度的接近國際實踐,這樣我們也保留了按照爭議標的金額進行收費的方式,更便于當事人選擇。
此后,2020年9月1日開始,經過一年的時間,我們就公布了小時收費的操作指引的征求意見稿,主要是為了方便在機構規(guī)則的框架之下,當事人更好地實操、運用小時收費標準。因為對國內仲裁來講,大家對于該套規(guī)則確實比較陌生,畢竟很多仲裁員沒有經歷過這樣的一種收費模式,因此我們覺得制定一部操作指引,以更好地助力該項制度適用。同時,我們認為小時收費確實能夠符合,目前北仲正在推行的仲裁員主導案件程序的工作方向。
意見稿分9個部分,包括了約定適用小時費率。這里需要注意,這部規(guī)則為大家提供了一個非常靈活的收費方式,方便當事人可以在仲裁程序任何階段都可以去選擇適用。但在仲裁庭組成之后,當事人若選擇適用該部規(guī)則需要仲裁庭的同意。
對于小時費率的協(xié)商,原則是由當事人和仲裁庭協(xié)商,協(xié)商不成則交由北京仲裁委員會確定。對于協(xié)商的方式,根據目前實際情況,北仲采取了由機構仲裁員和當事人之間進行溝通協(xié)商的方式,并且要求協(xié)商的期間不應當影響當事人選定仲裁員的期限。
規(guī)則規(guī)定對于仲裁費用的繳納,當事人可以分批次分階段繳納,這樣有效減輕當事人經濟方面的負擔壓力。
根據規(guī)定,當事人若對仲裁員報的小時費率收費標準存有疑問,可向北仲提出異議,并且對于異議的處理結果還可以提出復核。北仲成立了仲裁收費異議復核委員會,專門處理當事人對于仲裁收費異議提出的復核。委員會的處理結果是終局結果。
我認為此次仲裁法修訂草案中,對于仲裁機構進行仲裁收費的實踐探索是需要給予法律空間來進行保障,因此,建議法律對收費的規(guī)定內容應盡量簡約。
謝謝大家!
編輯:買園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