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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糾紛中,能否分割上市公司股票期權?

2022-12-16 14:46:46 來源:法治日報--法治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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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隨著金融行業(yè)的興起,股票期權逐步進入到大眾視野,也成為離婚時財產分割的考慮因素之一。筆者欲分析股票期權的性質、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理論基礎和司法案例,以供參考。

一、離婚糾紛中,股票期權的性質

根據(jù)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發(fā)布的《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本辦法所稱股票期權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勵對象在未來一定期限內以預先確定的條件購買本公司一定數(shù)量股份的權利。激勵對象獲授的股票期權不得轉讓、用于擔保或償還債務。

股票期權具有人身性和主體特定性。根據(jù)上述定義,股票期權是由上市公司主動授予本公司員工的長期性激勵,這與該制度的設立目的不無關系,為保證特定對象的忠誠度和工作熱情,股票期權制度得以產生。故對于上市公司而言,股票期權本身是“捆綁”激勵對象的一種方式。

股票期權本質上是一種附條件、附期限的期待利益。這也意味著激勵對象獲得的是行權資格,而非獲得真正的收益。從激勵對象與上市公司簽訂股權激勵協(xié)議到激勵對象達成協(xié)議條件獲得期權股票,這是一個漫長的期間,包括授權日、等待期、行權期、限售期。激勵對象需逐步達成最終行權條件,才能真正取得股票所有權。

二、股票期權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理論基礎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guī)定,夫妻共同財產為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這里所指的夫妻共同財產一度被框定在既得利益范圍內,但隨著社會財富形式的變化,亦出現(xiàn)了部分期待利益應當被歸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予以分割的聲音。

有學者主張,既然法律法規(guī)中已然列舉了夫妻共同財產主要類型,那么就是通過該主要類型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的性質,否則就是對法律條款本身的突破。但大部分學者認為,如果股票期權自授權至行權的期間與婚姻存續(xù)期間相重合,那么夫妻雙方需要共同承擔股票期權的風險,并且非股票期權持有方對家庭的付出也間接為行權條件的達成作出了貢獻,這意味著股票期權理應歸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存在法理上的合理性。

筆者認為,股票期權存在自授權之日始,行權之日止尚未確定價值的特殊狀態(tài)。因激勵對象行權后便成為真正的股東,其所持有的股票自然也是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的,鑒于股票期權的人身屬性,所有權當然歸于激勵對象,但其配偶可以在激勵對象行權后主張在婚姻期間的收益或者通過婚內財產協(xié)議、離婚協(xié)議等約定來獲得一定數(shù)額折價款補償。

三、實踐中,股票期權能否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既然股票期權是區(qū)別于既得利益的期待利益,那么它會存在無法確定實際價值的狀態(tài),這里要關注授權時間和行權時間兩個特殊的時間節(jié)點,并結合結婚時間、離婚時間進行綜合判斷。對于法院而言,需要解決的是股票期權自授權至行權的期間與婚姻存續(xù)期間的重合期間之期待利益能否作為離婚訴訟中的夫妻共同財產,從而進行分割。

1、一致行動協(xié)議

經觀察,上市公司會選擇與股東、激勵對象簽訂“一致行動協(xié)議”,即便激勵對象與其配偶離婚,既不會影響作為股東對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也不影響激勵對象的行權資格和條件。在離婚訴訟中,基于股票期權的人身性和特定對象性,法官一般不會支持激勵對象配偶主張股票期權所有權的訴訟請求,除非雙方協(xié)商一致。

上市公司簽訂的一致行動協(xié)議本身是否可以限制離婚?答案當然是否定的,因離婚糾紛系公民身份關系的訴訟,一致行動協(xié)議的限制條款當無效。但上市公司可以通過約定表決權、分紅權等條款來間接避免股票期權被強制執(zhí)行。

2、法院觀點

根據(jù)《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婚前取得的股票期權,離婚后行權所得能否確認為夫妻共同財產問題的批復》,該批復對于離婚糾紛中,股票期權能否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具有較高的參考意義。

廣東高院認為,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激勵對象通過行使股票期權獲得的該部分股票財產權益,屬于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宜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且即便是激勵對象婚前取得股票期權、婚后行權的情況下,該期權要轉化為可實際取得財產權益的股票,必須以員工在公司工作時間的積累為前提條件。雖然激勵對象在離婚后才行使股票期權,但無法改變其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可以行使部分期權并獲得實際財產權益的事實。所以,股票期權自授權至行權期間與婚姻存續(xù)期間的重合期間的期待利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3、司法案例

在最高法案例中曾有這樣的表述,“若夫妻雙方不能就股權分割問題達成一致意見,為了保證公司的人合性,應對另一方請求分割的股份折價補償。”那么相對于公司而言,股票期權持有方是作為“準股東”身份存在。持有此觀點的法院往往會告知激勵對象配偶待激勵對象行權后再提起離婚后財產糾紛。

例如,在某案中,法院認為“關于某公司股票,其中275股于激勵對象配偶去世后行權,但公司授予激勵對象股票的時間為2017年5月22日,發(fā)生于二人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應屬夫妻共同財產,故應當按照法定繼承原則進行分割,激勵對象繼承后支付其他繼承人折價款。剩余825股尚未行權,且最終利益是否完全獲得與激勵對象是否在職、工作年限、工作業(yè)績等密切相關,故法院對該剩余部分股票不予處理,其他繼承人可待條件成就時另行主張?!?/p>

由此可見,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xù)期間內被上市公司授予股票期權時,法院一般會將該股票期權判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另有約定除外。股票期權自授權之日始,行權之日止的特殊狀態(tài)下,法院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問題上,一般尊重當事人的意見,通過折價款補償、另行約定股票期權份額等方式來確認,如當事人無法達成一致,法院則對于尚未確定實際價值的股票期權部分不予處理。在股票期權行權后,法院在處理離婚訴訟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問題時,可以將之視為股票進行處理,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二條。

綜上,在尚未確定股票期權實際價值的期間,激勵對象的配偶可以通過協(xié)商或離婚后財產訴訟來主張婚姻存續(xù)期間的股票期權收益。

作者:馬倩南 北京家理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編輯:莫亞奇